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276號聲 請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守山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呂嘉薰 黃惠如 殷允芃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人對之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0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 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告訴人於收受處分書後,倘欲聲請交付審判,自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始為適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呂嘉薰、黃惠如、殷允芃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0125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044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5年7月1日,按聲請 人再議聲請書狀所載處所即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送達,並由聲請人之代表人江守山收受,此有該聲請書狀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 議字第5044號卷第5、35頁),足見聲請人已於105年7月1日經合法送達,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聲請人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士林區,不加計在 途期間,故聲請人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自收受處分書之翌日開始起算,至遲應於105年7月11日(為星期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聲請人遲於105年11月10日始委任律師向本 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有蓋於該聲請狀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可憑,是本件聲請顯已逾期,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