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彥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洲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羅玉昇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樓 侯佳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吳觀淨 黃瑋鉉(原名:黃瑋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611、612、61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洲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吳觀淨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瑋鉉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十七至七十九「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之偽造署名共柒拾柒枚、如附表二「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之偽造署名共壹佰貳拾柒枚及偽造印文共捌枚、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彥洲、侯佳宏均任職於行動電話通訊行,其等明知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冒用他人之名義及於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上開資料另向電信業者申辦預付卡通訊門號(下稱預付卡)。因黃彥洲於民國101年5月間在臺北市西門町地區得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欲高價收購人頭預付卡轉售予酒店小姐等人使用後,乃於同年6、7月間某時,告知侯佳宏得利用其當時任職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凱富通訊行內顧客先前留存於通訊行內之雙證 件影本等個人資料,冒顧客名義另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直營門市申辦預付卡以轉售獲利,侯佳宏應允,其等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侯佳宏於101年9月至102 年3月間,先後將通訊行所留存如附表一「名義人」欄所示 張金鮮等79人「經冒用之證件」欄所示證件影本,以通訊軟體傳輸予當時擔任臺北市○○區○○街000號台哥大公司通化街 直營門市副店長之羅玉昇,羅玉昇可預見申辦預付卡如非依正常申辦程序即本人親持雙證件正本申辦,且經受理人員向本人確認身分及申辦意願無誤者,極有可能為第三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申辦資料而盜辦,其為求達成受理申辦之一定業績量,仍基於盜辦預付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侯佳宏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侯佳宏或羅玉昇使用上開個人資料偽填如附表一「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預付卡申請書及偽簽各名義人簽名(偽填情形詳如附表一「偽造人」欄所示),並附貼其等雙證件影本,虛偽表示其等欲申辦預付卡之意旨,再推由羅玉昇先後持向上開台哥大公司直營門市申辦預付卡而行使(申辦時間如附表一所示),使台哥大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如附表一「申辦之門號及其SIM卡」欄所示之預付卡SIM卡,嗣由侯佳宏以每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出售黃彥洲,再由黃彥洲以每門號1,200元之價格全數轉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足生損害於張金鮮等79人及台哥大公司管理電信門號之正確性。二、吳觀淨、黃彥洲、侯佳宏均任職於行動電話通訊行,黃瑋鉉亦曾從事上開行業,其等均明知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冒用他人之名義及於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上開資料另向電信業者申辦通訊門號及手機,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詹」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㈠由「小詹」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名義人」欄所示陳泰安等8人「經冒用之證件」欄之證件影本及胡淳恩(附表二 編號7)遭偽刻之印章後,推由吳觀淨或黃瑋鉉(黃瑋鉉所 涉附表二編號8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43號判處 罪刑確定)使用上開個人資料,偽填如附表二「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之門號申請文件及偽簽各名義人簽名,並附貼其等上開證件影本,虛偽表示陳泰安等8人欲申請中華電信門號之意旨,再 由黃瑋鉉持向新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公司南勢角服 務中心申辦,致該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如附表二「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之中華電信公司門 號SIM卡,足生損害於陳泰安等8人及中華電信公司管理電信門號之正確性。 ㈡續由「小詹」、吳觀淨或黃瑋鉉(黃瑋鉉所涉附表二編號8部 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如前述)使用上開個人資料偽填如附表二「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台哥大公司之門號申請文件、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至6、8名義人之簽名及蓋用胡淳恩遭偽 造之印章(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並附貼各該名義人證件 影本,虛偽表示陳泰安等8人欲申請通信門號攜碼服務(即 將中華電信公司上開門號轉入台哥大公司繼續使用)及月租型0元手機優惠方案之意旨,且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文 件於代理人簽章欄偽簽「吳睿登」之簽名,虛偽表示吳睿登受陳泰安等7人委託代辦之意旨後: ⒈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由黃瑋鉉將上開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交予吳觀淨,吳觀淨復交予黃彥洲,黃彥洲再交予侯佳宏,推由侯佳宏交予羅玉昇,羅玉昇可預見申辦通訊門號如非依正常申辦程序即本人及代辦人親持雙證件正本申辦且經受理人員向本人及代辦人確認身分及申辦意願無誤者,極有可能為第三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申辦資料而盜辦之情形,其為求達成受理申辦之一定業績量,仍基於盜辦門號及手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侯佳宏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羅玉昇持向台哥大公司通化街直營門市申辦而行使,使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7「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之台哥大公司門號SIM卡及iPhone5手 機,足生損害於陳泰安等7人、吳睿登及台哥大公司管理電 信門號之正確性。 ⒉附表二編號8部分則由黃瑋鉉將上開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交予 吳觀淨,吳觀淨復交予黃彥洲,黃彥洲再交予侯佳宏,推由侯佳宏持向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哥大公司復興南直 營門市申辦而行使,使承辦人員邱郁婷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之台哥大公司門號SIM卡及iPhone5手機,足生損害於江明鴻及台哥大公司管理電信門號之正確性。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部分: 訊據被告侯佳宏坦認上開事實;被告黃彥洲固坦承曾於前揭時間告知被告侯佳宏有人欲收購人頭預付卡乙事及其後曾向被告侯佳宏收購如附表一所示預付卡轉售予不詳人士獲利;被告羅玉昇則坦承有經辦前揭預付卡申辦事宜、有填寫如附表一編號38、68、69、70、78所示及申辦日期在102年3月以後之申請書並偽簽其等之簽名,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彥洲辯稱:我沒有叫被告侯佳宏盜辦預付卡,如附表一所示之預付卡我認為都有得到本人的同意後才申辦云云,其辯護人辯以:被告黃彥洲只是告知被告侯佳宏有此一販售預付卡之管道,並未明確告知被告侯佳宏應如何取得預付卡,況被告侯佳宏曾於偵查中稱「曾傳105人之身分證件詢問被告羅玉昇是 否符合申辦預付卡資格,這些客人中有些知道自己的預付卡會被拿去辦預付卡,有些不知道」等語,則被告侯佳宏之預付卡申辦件既然有3分之1經本人同意,3分之2未經本人同意,怎麼能說未經本人同意的申辦件就是被告黃彥洲指示被告侯佳宏盜辦云云;被告羅玉昇則以:我未認真審核雖有疏失,也有偽簽部分申請人簽名跟填寫部分申請書,但我是被被告侯佳宏所欺騙,他騙我本案預付卡申辦件都是他的客人本人確定要申辦云云置辯。經查: ⒈被告侯佳宏於前揭時間蒐集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張金鮮等79人上開證件影本後,陸續以通訊軟體傳輸予被告羅玉昇,經被告羅玉昇核對、確認其等均未曾申辦台哥大公司預付卡而符合申辦資格後,分由被告侯佳宏或羅玉昇填寫上開預付卡申請書及簽署其等簽名,並附貼其等上開證件影本後,先後由被告羅玉昇持向上開台哥大公司直營門市申辦而行使,使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上開預付卡SIM卡,被告佳宏再以前揭價格將之出售被告黃彥洲,被 告黃彥洲復以前揭價格轉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情,業據被告侯佳宏、羅玉昇、黃彥洲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無誤(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卷【下稱訴卷】三第118至120、178至179頁),核與證人即各該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且有台哥大公司函覆之上開預付卡申請書暨證件影本、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各申辦名義人,並未授權他人辦理申請本案預付卡門號,亦據其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均堪認定。 ⒉又據被告侯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及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預付卡部分是因為我當時剛轉職進入通訊行,跟被告黃彥洲討論有無多餘的收入可以賺,被告黃彥洲就跟我說可以用客戶原本留在通訊行的證件影本去辦預付卡,因為預付卡是一次性門號,沒有合約及違約金問題,申辦費也是我們自己出,所以客戶不會知道,叫我依他的方式蒐集客戶資料跟身分證件,再拿去給直營門市辦預付卡,他答應我1張會用500元跟我收購,也給我每張的申辦費345元,外面 有酒店等特定客群需要預付卡門號,外面炒到1張可以賣1,200元以上,如果被害人發現,就說這是之前在通訊行辦0元 手機方案的附約,申請書是我偽造的,但是是被告黃彥洲叫我這樣做的,他叫我在申請書的申請人簽章欄位簽名等語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372號卷【下稱102偵20372卷】一第48頁,訴卷二第53頁反面、卷四第426 、430頁),且被告黃彥洲亦於偵查中自承:跟我買預付卡 的人說這些預付卡是要賣給酒店小姐使用,都是用高於市價4倍的價錢跟我買,他們都是從事一些比較不能見光的行為 ,所以不能以本身的門號聯繫,必須向我買人頭卡使用,我才會在在101年6、7月間跟被告侯佳宏說外面有在收購人頭 預付卡這個賺錢門路,我知道這些預付卡是盜辦的人頭卡,我知道沒有經過被害人同意,這部分我要認罪等語(見102 偵20372卷一第10至12頁、卷三第4頁反面至第5頁),足信 被告黃彥洲確具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而行使偽造申辦文件、盜辦預付卡獲利之犯意及認知,事前即與被告侯佳宏謀定,而推由被告侯佳宏交由直營門市之被告羅玉昇盜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預付卡,取得後再將之變賣獲利無訛。 ⒊再台哥大公司預付卡門號之申租作業規範,須審核用戶雙證件正本,確認申請人身分無誤後,始能受理申辦,且需由用戶到店辦理,並未開放收取公司外部之通訊行轉件;該公司對於直營門市人員會發放業績月獎金,被告羅玉昇亦曾領取該業績獎金等情,業據台哥大公司函復在卷,有該公司109 年10月7日法大字第109114956號函可證(見訴卷三第257頁 )。被告羅玉昇亦於偵查中自承:辦預付卡要本人持雙證件正本來門市申請,如果本人沒來,要代辦人持本人跟代辦人的雙證件正本給我們核對才能申辦,但被告侯佳宏是給我證件影本,而且如附表一編號38、68、69所示的預付卡申請書是我填寫的,其上簽名也是我因為便宜行事偽簽的,還有被告侯佳宏在102年3月交給我的20幾件預付卡申請件,也只有給我證件影本,我就便宜行事填寫簽名,另外如附表一編號70、78所示的申請書因為我把被告侯佳宏給我的資料遺失,所以申請書也是我填寫簽名的等語(見102偵20372卷一第99至100、141至142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669卷【下稱102偵16669卷】二第154頁反面、卷四第14頁反面);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案發當時我在台哥大公司通化街直營門市擔任副店長近1年等語(見訴卷三第119頁),及其所提與被告侯佳宏於案發前使用Whatsapp行動通訊軟體談論本案預付卡申辦事宜時,被告羅玉昇曾提及:「那有真的件嗎」、「剛剛那些預付卡都可以委託代辦嗎」、「你同事只能說 真屌」、「敢一直代辦 好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445號卷【下稱104調偵445卷】第19頁),顯見被告羅玉昇身為台哥大公司直營門市副店長,明知被告侯佳宏所交付之大量本案預付卡申請文件,所備資料及申辦程序均違反該公司規定之申租作業規範,且未經查證名義人是否確實要申辦,對於極有可能為他人冒用名義人偽造申辦資料之盜辦件乙節有所預見,猶接受申辦門號,更為求儘速申辦完成而偽填及偽簽部分申請書,自有若因此發生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盜辦預付卡犯行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前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洵難採憑。 ⒋被告黃彥洲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黃彥洲前於警詢時陳稱:迄102年間為止,已擔任通訊行門市員工4年之久等語(見102偵20372卷一第7頁),其既然長期以受理申 辦電信門號為業,對於台哥大公司預付卡門號應經本人或代理人以雙證件正本至該公司直營門市親自辦理,而不得由通訊行轉件冒辦之相關申辦流程自應熟知,更曾於偵查中明確坦認知悉本案預付卡均未經被害人同意而盜辦,其取得預付卡後再高價轉售獲利,業如前述,所辯各節,無非事後翻異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㈡事實欄部分: 訊據被告侯佳宏坦認上開事實;被告黃瑋鉉固坦承曾於前揭時間持上開申請文件申辦中華電信公司門號取得SIM卡,再 交由其他被告申辦攜碼至台哥大公司而取得SIM卡及手機; 被告吳觀淨、黃彥洲、侯佳宏、羅玉昇雖坦承有經手前揭門號攜碼事宜,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瑋鉉辯稱:我是義務幫「小詹」,我不知道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是被盜辦云云;被告吳觀淨辯以:被告黃瑋鉉把申請文件交給我時跟我說申請人都是他朋友,沒有時間親自辦理,我不知道這是盜辦件云云;被告黃彥洲抗辯:被告吳觀淨把申請文件交給我時,跟我說申請人都是他店內的客人,我不知道這是盜辦件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黃彥洲並未參與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之行為,又各該申請件應由台哥大公司審核是否為盜辦件,被告黃彥洲無能力或義務審核是否為盜辦件云云;被告羅玉昇辯稱:被告侯佳宏把申請文件交給我時,跟我說這是他們分店的正常件,我不知道這是盜辦件云云,經查: ⒈被告黃瑋鉉有將如附表二「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業已填妥個人資料及簽署各該名義人簽名之中華電信公司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持向中華電信公司南勢角門市申辦取得如附表二「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中華電信公司門號SIM卡後,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部分由被告黃瑋鉉將業已填妥個人資料及簽署各該名義人、代理人簽名或已蓋用被害人胡淳恩印章之攜碼申請文件及證件交予被告吳觀淨,被告吳觀淨復交予被告黃彥洲,被告黃彥洲再交予被告侯佳宏,推由被告侯佳宏交予被告羅玉昇持向台哥大公司通化街直營門市申辦,取得如附表二「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之 台哥大公司門號SIM卡及iPhone5手機,附表二編號8部分則 由被告黃瑋鉉將業已填妥個人資料及簽署被害人江明鴻簽名之攜碼申請文件及證件交予被告吳觀淨,被告吳觀淨復交予被告黃彥洲,被告黃彥洲再交予被告侯佳宏,推由被告侯佳宏持向台哥大公司復興南直營門市人員申辦,取得如附表二「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欄所示之台哥大公司門號SIM卡及iPhone5手機等情,業據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無誤(見訴卷三第148至150、179至180頁),核與證人即各該被害人、中華電信公司南勢角服務中心人員謝瓊慧、台哥大公司復興南直營門市店長李貞儀、門市人員邱郁婷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害人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其餘證人見102 偵20372卷二第92頁反面至9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58號卷【下稱103偵4758卷】第36頁反面至37、85、60頁反面至61頁),且有中華電信公司及台哥大公司函 覆之上開申辦文件影本暨證件影本、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各申辦名義人,均未授權他人申辦本案中華電信公司門號、申請門號攜碼至台哥大公司及申辦手機,被害人吳睿登亦未擔任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名義人之代理人而代為申辦門號攜碼至台哥大公司及申辦手機,亦據其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吳睿登部分見102偵16669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均可認定。 ⒉復據被告侯佳宏於警詢時供稱:我在102年6月間收到大安分局通知書後,我就到被告吳觀淨在桃園任職的通訊行與被告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等人商量串供,最後討論的結論就是被告吳觀淨出面承擔,並且再找被告黃瑋鉉出面頂罪,再由被告黃瑋鉉謊稱是綽號「小詹」之男子提供被害人的個人資料等語(見102偵20372卷一第51頁),被告黃瑋鉉亦於偵查中陳稱:我跟其他被告有商討由我出來頂罪,討論的結果就是要我講這些東西是由「小詹」提供的等語(見102偵16669卷三第75頁反面至76頁)。而依被告侯佳宏所提出之上開被告間談話錄音暨譯文(見102偵20372卷一第35至42頁),顯示: ①被告黃彥洲曾要求被告侯佳宏「你的部分,就說件是我的同事給我的,就講我就好,不要講到他」、被告吳觀淨則告訴其他被告其於警詢時會如何交代其與被告黃瑋鉉間之關係以及為何願意收受被告黃瑋鉉交付之申辦件,以避免檢警核對筆跡,更稱「到了偵查庭,要對筆跡,我就說我又不知道,我只是檢查證件跟資料有沒有錯而已」、「就照我之前這樣講,反正他就是要背定」,亦提及關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 中華電信公司門號申辦部分將由被告黃瑋鉉承認送件,不會牽連到其等等語,而後被告侯佳宏詢問「那中華那邊的資料是誰寫的?」被告吳觀淨則回以「那一定是我寫的阿」等語,被告侯佳宏則再問「中華電信調筆跡怎麼辦?」,被告吳觀淨再回以「重點是,他(指被告黃瑋鉉)已經承認是他了、他有講是他一個認識的朋友,要他幫他送的,他就說他只是收人家車馬費,幫人帶送,他不知道會這麼嚴重」等關於被告黃瑋鉉之說詞內容。而其等於談論完關於如附表二編號8之被害人江明鴻母親(江媽媽)報案及質問被告黃瑋鉉之 過程、之後應如何交代申辦取得手機後之手機流向等項後,被告黃彥洲則對被告吳觀淨稱「代辦講好了,一個月給他5,000元,當初講好了,現在又變成這樣」,被告吳觀淨則回 以「我這樣講好了,代辦一個月5,000元」,被告黃彥洲再 質稱「那個時候,你跟我講的,現在又不一樣,代辦我和你一個人2,500塊,出事了他會扛,所以才給那5,000元,所以我才ok,如果當初是這樣子,花5,000元買一個代辦人,我 會跟你說太貴了,這錢不是不付,只是感覺不舒服」等語,堪認被告吳觀淨自承偽填及偽簽如附表二所示中華電信公司門號之申辦文件,被告吳觀淨、黃彥洲更欲將本案申辦文件之來源交由被告黃瑋鉉承擔,其2人就本案更曾付費僱請可 於被發現盜辦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之代辦者,顯見其等確實知悉並參與本案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盜辦行為。 ②再者,被告黃瑋鉉到場後,被告黃彥洲隨即詢問被告黃瑋鉉關於如附表二編號8之被害人江明鴻母親(江媽媽)如何質 問被告黃瑋鉉,其等復談論關於被告黃瑋鉉戶籍地、帳寄地等距離之合理性,嗣有不詳男性稱「你們再對一次,你們人口太多,打電話講的不清楚」,被告吳觀淨則稱「反正叔叔就是講我啦,就這麼簡單,我就講他」,不詳男性又稱「再排演一下,他明天就要去警局,對好一下,後面就沒得改了,大家都要把該做的事情,錢都在這邊」,被告吳觀淨再對其他被告稱「錢都先收起來」等語,並且開始指示被告黃瑋鉉於警詢之說詞(「我就要他先去警局說,不好意思有事請教一下,之前我幫朋友送一些門號件,現在都變成盜辦,我想要問一下怎麼處理?細節就是說,因為我有認識中華電信的,所以中華是我送去了,台灣大哥大我沒有認識,那剛好我之前有去通訊行買手機,然後我有請他幫我代送,你不要說你有給我錢,或給他錢,你就講說,因為你有跟我買過手機,你朋友想辦可不可以」等語),期間被告吳觀淨亦曾稱「中華對小慧,然後我就對他,這樣」,即指如附表二所示關於中華電信公司門號申辦部分是被告黃瑋鉉向中華電信公司南勢角服務中心人員謝瓊慧所申辦,被告黃瑋鉉再將攜碼申辦文件交由被告吳觀淨之相關申辦流程。則若被告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侯佳宏對於本案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盜辦行為均不知情,何須於接受警詢前排演、預擬口徑一致之供詞內容並討論供詞合理與否,且似在朋分不明款項?被告吳觀淨又焉會知悉被告黃瑋鉉先前於中華電信公司申辦本案門號之門市承辦人員為何人。 ③嗣不詳男性稱「那個詹玉賢(音譯)嗎?」被告黃彥洲則稱「我跟你說,到時候假如要你指認的時候,高高瘦瘦」,被告吳觀淨續稱「如果小詹說沒有小詹說沒有,你就說明明是你阿,怎麼會沒有」,且要被告黃瑋鉉日後到偵查庭時必須稱找不到小詹了,其只是賺個跑腿錢,向檢察官、法官求情有用,向警察求情沒用;明日就去備案,若警方詢問帳單事宜,就稱是小詹給的,其只是一個跑腿的角色而已等語,更稱「盡量不要讓他出現,因為今天是小詹來找我,證件也不用人家看,因為這太明顯了,他就直接來找我,你就說小詹直接來找你,你就說小詹直接來找我阿,一件給我多少錢,一開始人還有出現,可是到了3、4月的時候,人就不見了」,被告黃彥洲則稱「太晚了,2、3月接洽的」,被告吳觀淨續稱「沒有啦,就2、3月接洽的,4月份的時候人就不見了 」,不詳男性回以「你就說前幾個月就沒消息了,就沒來找我了」,其等則繼續討論被告黃瑋鉉供詞關於何時認識小詹之合理性,被告吳觀淨稱「不會問這麼細啦,你以為是毒品案喔」,被告黃彥洲則回以「有的會問很細」,被告吳觀淨則稱「重點是他認,不是不認,不認才會問這麼細,也不會對筆跡,懂我意思嘛?」等語,其後更稱照此說詞若事情仍有變化,則有可能因為其等事前已被監聽等語,益徵被告吳觀淨、黃彥洲確實主導本案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盜辦行為,而於受檢警偵辦時為避免因核對筆跡或供詞內容不一致不法事跡敗露,方要求被告黃瑋鉉於警詢時需如何陳述,況且,在場被告若事前不知情,又何須擔心苟遭檢警監聽,其等將有無法靠串供而脫罪之危險。 ⒊參以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關於中華電信公司門號申辦部分之申請書,其上代理人欄均有被告黃瑋鉉之簽名(簽署原名「黃瑋玄」),可認除「小詹」及被告吳觀淨之外,被告黃瑋鉉亦參與偽填此部分申請文件。而被告侯佳宏於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攜碼申請文件予被告羅玉昇時,對被告羅玉昇稱代辦人吳睿登為其桃園分店之同事等情,亦據被告羅玉昇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102偵20372卷一第137頁),足 見被告侯佳宏亦具本罪之犯意。甚者,被告吳觀淨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iPhone手機很搶手,被告黃彥洲說每件申辦件加價2,000元給送件的人等語(見訴卷三第438頁),復衡酌其等均無特殊情誼,倘其等僅為單純不知情之送件者而無不法利益可圖,豈有自掏腰包提供不斐之代辦費予送件者之理?綜此,被告吳觀淨、黃彥洲、黃瑋鉉、侯佳宏確具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而而行使偽造申辦文件、盜辦中華電信公司門號後再申辦攜碼至台哥大公司及手機獲利之犯意及認知,而推由被告吳觀淨等人分別為各該偽造申辦文件及申辦等行為無誤。 ⒋再台哥大公司月租型門號之申租作業規範,須審核用戶雙證件正本,確認申請人身分無誤後,始能受理申辦,且需由用戶到店辦理,並未開放收取外面通訊行轉件;該公司對於直營門市人員會發放業績月獎金,被告羅玉昇亦曾領取該業績獎金等情,業據台哥大公司函復在卷,已如前述,亦經台哥大公司營業管理處主任管理師王康華於警詢時證述無誤(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10號卷【下稱102偵24010卷】一第100頁反面至101頁),被告羅玉昇時任台哥大公司直營門市副店長之職,自應熟知上開規範。復觀被告羅玉昇亦於偵查中自承:我後來覺得可疑就沒有讓被告侯佳宏再繼續申請預付卡,但我仍有讓他再繼續申請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月租型門號等語(見102偵20372卷一第99頁反面),及其所提與被告侯佳宏於案發前使用Whatsapp行動通訊軟體談論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羅文祥向被告羅玉昇 之門市反應疑似遭盜辦門號乙事時,被告羅玉昇則稱:「我現在很怕這種件了」、「不然我怕那個吳睿登的件會全部爆出來」等語(見102偵16669卷一第60頁),顯見被告羅玉昇明知被告侯佳宏所交付之本案攜碼月租型門號暨手機申請件,所備資料及申辦程序均違反該公司規定之申租作業規範,且未經查證名義人是否確實要申辦,可預見極有可能為冒用名義人及代理人偽造申辦資料之盜辦件,猶接受申辦,自有若因此發生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申辦文件、及盜辦門號並詐取手機犯行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羅玉昇所辯前詞,僅係為求卸責,實難採信。 ⒌被告吳觀淨等3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黃彥洲前於警詢 時陳稱:迄102年間為止,已擔任通訊行門市員工4年之久(見102偵20372卷一第7頁);被告吳觀淨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稱:案發當時在通訊行擔任業務人員約1年多等語(見訴卷 三第148頁);被告黃瑋鉉亦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案發前 曾在通訊行擔任店員,負責處理申辦門號等業務等語(見訴卷三第150頁),其等既然均以受理申辦電信業務為業,對 於台哥大公司月租型門號攜碼暨手機申辦應經本人或代理人以雙證件正本至直營門市親辦而不得由通訊行轉件冒辦之相關申辦流程當應深知,若非有意盜辦,豈會於接受警詢前聚集排演、預擬供詞及商討由何人出面扛責、付費僱請代辦者,過程中被告吳觀淨更自承有偽填及偽簽申辦文件、擔心檢警核對申請文件筆跡及其等事前有無遭到監聽?而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本案既由「小詹」以不詳方式取得被害人證件影本及偽刻印章後,推由「小詹」、被告吳觀淨或黃瑋鉉偽填及偽簽申請文件,由被告黃瑋鉉持以盜辦中華電信公司門號,再由「小詹」、吳觀淨或黃瑋鉉偽填、偽簽及偽蓋申請文件,由其餘被告層層轉交行使,以達盜辦電信門號及詐取手機之共同目的,被告間就各該犯行自應共同負責,被告黃彥洲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5人行為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雖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3月1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原有2項, 其第1項為:「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 、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2條限 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舊法第1項),第2項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下 稱舊法第2項),修正後則未分項,其規定為:「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新法)。經查,被告為取得電信門號(及詐取手機)而利用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冒用其等名義盜辦,實具有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營利意圖)或損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且非為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不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得於蒐集 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之例外狀況,則新法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41條所列各該規定、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與舊法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者之構成要件內容及法定刑 均相同而無實質變動,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 ⒉又被告5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並增定同法第339條之4關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法定刑加重規定,是修正後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提高罰金刑上限且增定刑度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5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 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法律適用: ⒈核被告黃彥洲、侯佳宏、羅玉昇就附表一部分,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核被告吳觀淨、黃彥洲、侯佳宏就附表二部分;被告羅玉昇、黃瑋鉉就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被告黃瑋鉉就附表二編號8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共犯關係: ⒈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 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查事實欄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黃彥洲、侯佳宏乃基於直接故 意(確定故意),被告羅玉昇則基於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事實欄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吳觀淨、黃彥洲、侯佳宏、黃瑋鉉及共犯「小詹」間,乃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被告羅玉昇則基於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依前說明,仍可形成犯意聯絡,其等並有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關係: ⒈被告5人偽造簽名、蓋用偽造印章為偽造本案申請文件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又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5人就事實欄所為冒用被害人名義先後偽造如附表二「 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私文書及先後冒辦詐取中華電信公司、台哥大公司門號及手機,對於同一被害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決意,且時間及空間上具密接性,應認係法律上之一行為。 ⒊被告黃彥洲、侯佳宏、羅玉昇就附表一同一被害人,被告5人 就附表二同一被害人所犯上開各罪間,均係基於同一目的,而以一行為分別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應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⒋被告黃彥洲、侯佳宏、羅玉昇就附表一所為犯行;被告吳觀淨、黃彥洲、侯佳宏就附表二各次犯行;被告黃瑋鉉、羅玉昇就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為牟私利,竟共同以 行使偽造門號申請文件及盜用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方式詐取門號SIM卡、手機等財物,致生損害各被害人及電信公司,應 值非難,兼衡被告侯佳宏犯後坦承犯行且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態度,其餘被告則否認犯行但亦有賠償部分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和解及賠償情形均詳見附表三),兼衡被告黃彥洲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進出口貿易、離婚有2名子女 之生活狀況;被告羅玉昇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經營通訊行、已婚有2名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侯佳宏自陳專科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貿易公司、已婚有1名子女之生 活狀況;被告吳觀淨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通訊行、離婚有2名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黃瑋鉉自陳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現受僱於傳統市場攤販、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見訴卷四第96至97頁),暨其等素行、分工程度、犯 罪所得、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㈥緩刑之說明: 被告侯佳宏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訴卷四第107至109頁),且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賠償部分被害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復為使 被告日後戒慎其行,深自惕勵,從中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第4、5、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 教育2場次,以勵自新。另被告既經宣告緩刑,且受緩刑宣 告尚需執行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所定之事項,爰依同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被告5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直接適用105年7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 ㈠犯罪所用及所生之物: 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含SIM卡3張),各為被告 黃彥洲、羅玉昇、侯佳宏所有,且為其等於101、102年間與其他被告聯繫本案犯罪之用,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訴卷四第95至96頁),屬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員工切結書及證件影 本,至多僅屬證據性質,不予諭知沒收。 ⒉又本案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申請文件,業經行使而交付電信公司留存,已非被告所有,復非屬違禁物,固不予宣告沒收,惟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7至79(不含編號15、16,因 文件據台哥大公司函覆可知已無留存) 「經偽造之文書」 欄所示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之偽造署名共77枚;如附表二「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之偽造署名共127枚及偽造印文8枚,應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偽造上開「胡淳恩」印文所由生之偽造印章,因未據扣案,衡情業已滅失,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有明文。再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至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⒉事實欄部分: ①查被告黃彥洲、侯佳宏及羅玉昇所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台哥大公司預付卡SIM卡79張,雖係犯罪所得之物,然既未據扣 案,且被告黃彥洲於偵、審均供稱業已轉售予不詳人士等情不移,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1、15、16部分門號亦已經台哥大公司刪除,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見訴卷三第251 頁),且SIM卡價值低微,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②再者,被告侯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每張SIM卡賣給被告 黃彥洲,我可拿500元,總計得款3萬9,500元等語(見訴卷 三第118至119頁),此部分固屬被告侯佳宏犯罪所得,然其業已賠償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害人共約6萬4,625元及賠償台哥大公司5萬9,534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如與其他被告共同賠償者,則以平均數額計),業如前述,雖尚有部分被害人並未和解、調解或賠償,而難認已就全部犯罪利得合法返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其賠償之數額既已遠逾本案所得,若仍沒收或追徵,未免過苛,爰不宣告沒收。 ③而被告黃彥洲迭於偵、審自承:每張SIM卡我各給被告侯佳宏 345元申辦費及500元佣金後,賣給不詳男子約1,200至1,300或1,500元等語(見102偵20372卷一第10至11頁,訴卷一第122頁反面、卷二第26至27頁),則被告黃彥洲本案犯罪所得約2萬8,045元(計算式:以被告利益計1,200元×79張-845元 ×79張),然其業已賠償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害人共約4萬2,125元及賠償台哥大公司5萬9,534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如 與其他被告共同賠償者,則以平均數額計),業如前述,雖尚有部分被害人並未和解、調解或賠償,而難認已就全部犯罪利得合法返還被害人,然其賠償之數額既已遠逾本案所得,若仍沒收或追徵,未免過苛,爰不宣告沒收。 ⒊事實欄部分: ①查被告5人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中華電信公司、台哥大公司 電信門號SIM卡及手機8支,雖係犯罪所得之物,然被告黃瑋鉉於偵、審均陳稱業已上繳「小詹」等語,卷內亦無被告5 人保有上開財物之事證,應認其等對上開財物已無任何處分權限,爰不予沒收或追徵。 ②又被告黃瑋鉉於偵查中陳稱:本案我總共幫小詹辦門號3次, 每次他都給我車馬費1,000元至2,000元不等等語(見102偵20372號卷二第8頁),則以被告利益計,其本案犯罪所得約3,000元(計算式:1,000元×3次),然其業已賠償如附表二 所示部分被害人共約5,600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如與其他 被告共同賠償者,則以平均數額計),業如前述,雖尚有部分被害人並未和解、調解或賠償,而難認已就全部犯罪利得合法返還被害人,然其賠償之數額既已遠逾本案所得,若仍沒收或追徵,未免過苛,爰不宣告沒收。 ③再者,被告侯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如附表二所示8門門 號送件到台哥大公司我每門都有拿到各2,000元代辦費等語 (見訴卷三第179頁),則其本案犯罪所得約1萬6,000元( 計算式:2,000元×8),然其業已賠償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 害人共約5,600元及賠償台哥大公司5萬9,534元(詳如附表 三所示,如與其他被告共同賠償者,則以平均數額計),業如前述,雖尚有部分被害人並未和解、調解或賠償,而難認已就全部犯罪利得合法返還被害人,然其賠償之數額既已遠逾本案所得,若仍沒收或追徵,未免過苛,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 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黃怡華、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時間 名義人 經偽造之文書 偽造署押位置 偽造之署押 經冒用之證件 申辦之門號及其SIM卡 警、偵證述出處 文書卷證出處 卷證出處 偽造人 1 101年9月20日 張金鮮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金鮮」簽名1枚 張金鮮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90頁 103調偵446卷第120頁 103調偵446卷第120頁反面 侯佳宏 2 101年10月27日 蔡睿哲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蔡睿哲」簽名1枚 蔡睿哲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10頁 103調偵446卷第135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6頁 侯佳宏 3 101年10月26日 蔡季佑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蔡季佑」簽名1枚 蔡季佑之身分證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69頁 103調偵446卷第133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4頁 侯佳宏 4 101年9月9日 許登進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許登進」簽名1枚 許登進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7頁 103調偵446卷第115頁 103調偵446卷第115頁反面 侯佳宏 5 101年9月9日 潘沂鋅(原名潘穎竹)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潘沂鋅」簽名1枚 潘沂鋅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4頁 103調偵446卷第116頁 103調偵446卷第116頁反面 侯佳宏 6 101年9月9日 李湘晴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李湘晴」簽名1枚 李湘晴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96頁 103調偵446卷第117頁 103調偵446卷第117頁反面 侯佳宏 7 101年9月9日 楊惟婷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楊惟婷」簽名1枚 楊惟婷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64頁 103調偵446卷第114頁 103調偵446卷第114頁反面 侯佳宏 8 101年9月9日 吳孟潔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吳孟潔」簽名1枚 吳孟潔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1頁 103調偵446卷第113頁 103調偵446卷第113頁反面 侯佳宏 9 101年9月9日 吳睫忻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吳睫忻」簽名1枚 吳睫忻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14頁 103調偵446卷第118頁 103調偵446卷第118頁反面 侯佳宏 10 101年11月25日 黃楷杰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楷杰」簽名1枚 黃楷杰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53頁 103調偵446卷第136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7頁 侯佳宏 11 101年11月25日 林建良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建良」簽名1枚 林建良之身分證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22頁 訴卷四第253頁 訴卷四第255頁 侯佳宏 12 101年10月11日 高婉倩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高婉倩」簽名1枚 高婉倩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12頁 103調偵446卷第130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1頁 侯佳宏 13 101年9月20日 張淨華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淨華」簽名1枚 張淨華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44頁 103調偵446卷第121頁 103調偵446卷第121頁反面 侯佳宏 14 101年10月26日 張仁傑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仁傑」簽名1枚 張仁傑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48頁 103調偵446卷第134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5頁 侯佳宏 15 101年9月5日 張旗富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旗富」簽名1枚 (已滅失) 張旗富之身分證影本、不詳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105頁 (台哥大公司已無留存,見訴卷四第249、251頁) (見訴卷四第251頁門號基本資料查詢) 侯佳宏 16 101年9月5日 林文龍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文龍」簽名1枚 (已滅失) 林文龍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61頁 (台哥大公司已無留存,見訴卷四第249、251頁) (見訴卷四第251頁門號基本資料查詢) 侯佳宏 17 101年10月12日 余彥甫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余彥甫」簽名1枚 余彥甫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107頁 103調偵446卷第128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9頁 侯佳宏 18 101年10月12日 李玉玲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李玉玲」簽名1枚 李玉玲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41頁 103調偵446卷第127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8頁 侯佳宏 19 101年10月12日 王政代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王政代」簽名1枚 王政代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60頁 103調偵446卷第124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5頁 侯佳宏 20 101年10月12日 李中平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李中平」簽名1枚 李中平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32頁 103調偵446卷第126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7頁 侯佳宏 21 101年10月12日 高晉傑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高晉傑」簽名1枚 高晉傑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38頁 103調偵446卷第125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6頁 侯佳宏 22 101年9月9日 任慕蘭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任慕蘭」簽名1枚 任慕蘭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93頁 103調偵446卷第112頁 103調偵446卷第112頁反面 侯佳宏 23 101年10月11日 鄧名志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鄧名志」簽名1枚 鄧名志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35頁 103調偵446卷第131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2頁 侯佳宏 24 101年10月11日 蘇聖惟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蘇聖惟」簽名1枚 蘇聖惟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29頁 103調偵446卷第129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0頁 侯佳宏 25 101年10月11日 林婷婷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婷婷」簽名1枚 林婷婷之身分證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99頁 103調偵446卷第132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33頁 侯佳宏 26 101年10月11日 林皇志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皇志」簽名1枚 林皇志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46頁 103調偵446卷第123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4頁 侯佳宏 27 101年9月20日 江孟樺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江孟樺」簽名1枚 江孟樺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26頁 103調偵446卷第122頁 103調偵446卷第122頁 侯佳宏 28 101年9月10日 洪婉綾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洪婉綾」簽名1枚 洪婉綾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一第106頁 103調偵446卷第119頁 103調偵446卷第119頁反面 侯佳宏 29 101年10月5日 郭汎眉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郭汎眉」簽名1枚 郭汎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一第109頁 103調偵446卷第122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123頁 侯佳宏 30 101年11月25日 鄭宇伶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鄭宇伶」簽名1枚 鄭宇伶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20頁 103調偵446卷第13頁 103調偵446卷第13頁反面 侯佳宏 31 101年11月25日 陳郁瑩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陳郁瑩」簽名1枚 陳郁瑩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17頁 103調偵446卷第14頁 103調偵446卷第14頁反面 侯佳宏 32 101年11月25日 劉宜倫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劉宜倫」簽名1枚 劉宜倫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23頁 103調偵446卷第15頁 103調偵446卷第15頁反面 侯佳宏 33 102年1月12日 陳秋霞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陳秋霞」簽名1枚 陳秋霞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70頁 103調偵446卷第22頁 103調偵446卷第22頁反面 侯佳宏 34 102年2月16日 陳俊裕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陳俊裕」簽名1枚 陳俊裕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56頁 103調偵446卷第40頁 103調偵446卷第40頁反面 侯佳宏 35 102年2月16日 張運豐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運豐」簽名1枚 張運豐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61頁 103調偵446卷第41頁 103調偵446卷第41頁反面 侯佳宏 36 102年3月7日 張盛進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盛進」簽名1枚 張盛進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72頁 103調偵446卷第47頁 103調偵446卷第47頁反面 羅玉昇 37 102年3月7日 葉立宸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葉立宸」簽名1枚 葉立宸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58頁 103調偵446卷第46頁 103調偵446卷第46頁反面 羅玉昇 38 102年3月14日 鄭詠坤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鄭詠坤」簽名1枚 鄭詠坤之身分證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37至39頁、103調偵445卷第23頁 103調偵446卷第61頁 103調偵446卷第61頁反面 羅玉昇 39 102年2月16日 薛力銘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薛力銘」簽名1枚 薛力銘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58頁 103調偵446卷第39頁 103調偵446卷第39頁反面 侯佳宏 40 102年2月16日 黃朝義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朝義」簽名1枚 黃朝義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54頁 103調偵446卷第38頁 103調偵446卷第38頁反面 侯佳宏 41 102年2月16日 王宥憓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王宥憓」簽名1枚 王宥憓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68頁 103調偵446卷第37頁 103調偵446卷第37頁反面 侯佳宏 42 102年2月16日 詹雯雯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詹雯雯」簽名1枚 詹雯雯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51頁 103調偵446卷第34頁 103調偵446卷第34頁反面 侯佳宏 43 102年2月16日 廖王麗滿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廖王麗滿」簽名1枚 廖王麗滿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65頁 103調偵446卷第32頁 103調偵446卷第32頁反面 侯佳宏 44 102年3月7日 楊博涵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楊博涵」簽名1枚 楊博涵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41頁 103調偵446卷第44頁 103調偵446卷第44頁反面 羅玉昇 45 102年3月7日 廖祈淩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廖祈淩」簽名1枚 廖祈淩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63頁 103調偵446卷第45頁 103調偵446卷第45頁反面 羅玉昇 46 102年3月7日 蘇珈萱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蘇珈萱」簽名1枚 蘇珈萱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57頁 103調偵446卷第43頁 103調偵446卷第43頁反面 羅玉昇 47 102年2月21日 鄭倪惜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鄭倪惜」簽名1枚 鄭倪惜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45頁 103調偵446卷第42頁 103調偵446卷第42頁反面 侯佳宏 48 102年3月7日 林吳秀梅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吳秀梅」簽名1枚 林吳秀梅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49頁 103調偵446卷第50頁 103調偵446卷第50頁反面 羅玉昇 49 102年3月7日 黃世全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世全」簽名1枚 黃世全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54頁 103調偵446卷第56頁 103調偵446卷第56頁反面 羅玉昇 50 102年3月7日 李瓊芬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李瓊芬」簽名1枚 李瓊芬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67頁 103調偵446卷第55頁 103調偵446卷第55頁反面 羅玉昇 51 102年3月7日 徐文志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徐文志」簽名1枚 徐文志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49頁 103調偵446卷第54頁 103調偵446卷第54頁反面 羅玉昇 52 102年3月7日 林宛君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宛君」簽名1枚 林宛君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87頁 103調偵446卷第51頁 103調偵446卷第51頁反面 羅玉昇 53 102年3月7日 林佳鋐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佳鋐」簽名1枚 林佳鋐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72頁 103調偵446卷第57頁 103調偵446卷第57頁反面 羅玉昇 54 102年3月7日 王鈺婷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王鈺婷」簽名1枚 王鈺婷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81頁 103調偵446卷第53頁 103調偵446卷第53頁反面 羅玉昇 55 102年3月7日 駱萱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駱萱」簽名1枚 駱萱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51頁 103調偵446卷第49頁 103調偵446卷第49頁反面 羅玉昇 56 102年3月7日 洪偉晉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洪偉晉」簽名1枚 洪偉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78至79頁 103調偵446卷第48頁 103調偵446卷第48頁反面 羅玉昇 57 102年3月7日 張耕維(原名張耕皓)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耕維」簽名1枚 張耕維之身分證影本、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75頁 103調偵446卷第58頁 103調偵446卷第58頁反面 羅玉昇 58 102年3月7日 劉日昇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劉日昇」簽名1枚 劉日昇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54頁 103調偵446卷第59頁 103調偵446卷第59頁反面 羅玉昇 59 102年3月7日 蔡珮蓉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蔡珮蓉」簽名1枚 蔡珮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84頁 103調偵446卷第52頁 103調偵446卷第52頁反面 羅玉昇 60 102年3月7日 劉芷瀅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劉芷瀅」簽名1枚 劉芷瀅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78頁 103調偵446卷第60頁 103調偵446卷第60頁反面 羅玉昇 61 102年1月12日 江佩瑜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江佩瑜」簽名1枚 江佩瑜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一第113頁 103調偵446卷第26頁 103調偵446卷第26頁反面 侯佳宏 62 102年1月12日 羅睿豪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羅睿豪」簽名1枚 羅睿豪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26頁 103調偵446卷第20頁 103調偵446卷第20頁反面 侯佳宏 63 102年1月12日 孫嘉妤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孫嘉妤」簽名1枚 孫嘉妤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27頁 103調偵446卷第19頁 103調偵446卷第19頁反面 侯佳宏 64 102年1月12日 鍾閨蕙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鍾閨蕙」簽名1枚 鍾閨蕙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102頁 103調偵446卷第16頁 103調偵446卷第16頁反面 侯佳宏 65 102年2月9日 黃慧如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慧如」簽名1枚 黃慧如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四第12頁 103調偵446卷第27頁 103調偵446卷第27頁反面 侯佳宏 66 102年2月16日 鄭淑孟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鄭淑孟」簽名1枚 鄭淑孟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二第24頁 103調偵446卷第31頁 103調偵446卷第31頁反面 侯佳宏 67 102年2月16日 張文斌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文斌」簽名1枚 張文斌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32頁 103調偵446卷第33頁 103調偵446卷第33頁反面 侯佳宏 68 102年2月9日 馬詩瑩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馬詩瑩」簽名1枚 馬詩瑩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32至34頁、103調偵445卷第24頁 103調偵446卷第28頁 103調偵446卷第28頁反面 羅玉昇 69 102年2月9日 賴鈺玲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賴鈺玲」簽名1枚 賴鈺玲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27至29頁、103調偵445卷第25頁 103調偵446卷第29頁反面 103調偵446卷第30頁 羅玉昇 70 102年2月16日 張自傑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張自傑」簽名1枚 張自傑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48頁 103調偵446卷第35頁 103調偵446卷第35頁反面 羅玉昇 71 102年2月16日 許昭凱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許昭凱」簽名1枚 許昭凱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75頁 103調偵446卷第36頁 103調偵446卷第36頁反面 侯佳宏 72 102年1月12日 高至平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高至平」簽名1枚 高至平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29頁 103調偵446卷第18頁 103調偵446卷第18頁反面 侯佳宏 73 102年1月12日 潘雅文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潘雅文」簽名1枚 潘雅文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37頁 103調偵446卷第25頁 103調偵446卷第25頁反面 侯佳宏 74 102年1月12日 黃瑞祥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瑞祥」簽名1枚 黃瑞祥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43頁 103調偵446卷第21頁 103調偵446卷第21頁反面 侯佳宏 75 102年1月12日 畢博盛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畢博盛」簽名1枚 畢博盛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46頁 103調偵446卷第17頁 103調偵446卷第17頁反面 侯佳宏 76 102年1月12日 鄭寧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鄭寧」簽名1枚 鄭寧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警聲搜1731卷第40頁 103調偵446卷第23頁 103調偵446卷第23頁反面 侯佳宏 77 102年3月24日 周書偉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周書偉」簽名1枚 周書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45頁 102偵16669卷二第26頁 102偵16669卷二第27頁 羅玉昇 78 102年2月9日 林瑋峻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瑋峻」簽名1枚 林瑋峻之身分證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0372卷二第95至96頁 102偵16669卷二第82頁 102偵16669卷二第83頁 羅玉昇 79 102年1月12日 江孟樺 台灣大哥大3G新申裝預付卡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江孟樺」簽名1枚 江孟樺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台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1張 102偵24010卷三第26頁 103調偵446卷第24頁 103調偵446卷第24頁反面 侯佳宏 附表二: 編號 名義人 申辦時間 經偽造之文書 偽造署押位置 偽造之署押或印文 經冒用之證件 申辦之門號SIM卡及手機 左列書證卷證出處 警、偵證述出處 1 陳泰安 102年3月14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陳泰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白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08至109頁、103調偵446卷第62反面至69頁反面 102偵20372卷二第60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102年03月18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代理人 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攜碼憑千元帳單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陳泰安」簽名1枚 受委託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陳泰安」簽名1枚 「吳睿登」簽名1枚 2 楊佳琪 102年3月18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楊佳琪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白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號卷二第118至119頁、103調偵446卷第71至78頁 102偵20372卷二第51至52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102年3月22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攜碼憑千元帳單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楊佳琪」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3 王怡丹 102年3月18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王怡丹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白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24至125頁、103調偵446卷第87反面至94頁反面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102偵24010卷二第30至32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102年3月24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攜碼憑千元帳單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王怡丹」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王怡丹」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4 黃珮嘉 102年3月14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黃珮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黑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15至116頁、103調偵446卷第79反面至86頁 102偵20372卷二第74至75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102年3月19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攜碼憑千元帳單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黃珮嘉」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5 林宗翰 102年3月18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林宗翰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黑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21至122頁、103調偵446卷第96反面至107頁 102偵16669卷三第81至82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102年3月24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攜碼憑千元帳單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林宗翰」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6 羅文祥 102年3月20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羅文祥之身分證影本、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16G黑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11至112頁、103調偵446卷第108反面至111頁反面 102偵16669卷三第17至18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102年4月19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羅文祥」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羅文祥」簽名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7 胡淳恩 102年3月4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胡淳恩」簽名1枚 胡淳恩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32G白色手機1支 102偵20372卷二第104至105頁、103調偵446卷第9至12頁反面 102偵20372卷二第66至67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胡淳恩」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胡淳恩」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胡淳恩」簽名1枚 102年3月14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胡淳恩」印文3枚 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2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胡淳恩」印文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胡淳恩」印文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胡淳恩」印文1枚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簽章欄 「胡淳恩」印文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胡淳恩」印文1枚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章欄 「吳睿登」簽名1枚 8 江明鴻 102年3月7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正面委託人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江明鴻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 ⒈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⒉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⒊iPHONE 5 32G白色手機1支 103偵4758卷第7至8頁、14至15頁反面 103偵4758卷第44至46頁 正面新客戶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反面乙方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102年3月8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立同意書人姓名/公司名稱【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 「江明鴻」簽名1枚 台灣大哥大確認單 用戶/代理人簽名欄 「江明鴻」簽名1枚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和解及賠償情形 和解及賠償者 金額 卷證出處 1 張金鮮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2 蔡睿哲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3 蔡季佑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32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4 許登進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5 潘沂鋅(原名潘穎竹)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6 李湘晴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2,0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7 楊惟婷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號卷四第132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8 吳孟潔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9 吳睫忻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6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10 黃楷杰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11 林建良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12 高婉倩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6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13 張淨華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14 張仁傑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15 張旗富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16 林文龍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17 余彥甫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18 李玉玲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19 王政代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20 李中平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2,0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21 高晉傑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6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22 任慕蘭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23 鄧名志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24 蘇聖惟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25 林婷婷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2,0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26 林皇志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27 江孟樺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28 洪婉綾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29 郭汎眉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30 鄭宇伶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31 陳郁瑩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3,5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32 劉宜倫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6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33 陳秋霞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34 陳俊裕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35 張運豐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36 張盛進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32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37 葉立宸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38 鄭詠坤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2調參3875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羅玉昇 3,000元 103調偵445卷第22頁和解書 39 薛力銘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40 黃朝義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41 王宥憓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42 詹雯雯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43 廖王麗滿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44 楊博涵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2調參3832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45 廖祈淩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46 蘇珈萱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2,0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47 鄭倪惜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48 林吳秀梅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49 黃世全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50 李瓊芬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51 徐文志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52 林宛君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53 林佳鋐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54 王鈺婷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55 駱萱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1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56 洪偉晉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57 張耕維(原名張耕皓)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3,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7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58 劉日昇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59 蔡珮蓉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60 劉芷瀅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61 江佩瑜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62 羅睿豪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5,000元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63 孫嘉妤 已和解,拋棄賠償請求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64 鍾閨蕙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65 黃慧如 已和解,拋棄賠償請求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66 鄭淑孟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67 張文斌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68 馬詩瑩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2調參3875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羅玉昇 3,000元 103調偵445卷第22頁和解書 69 賴鈺玲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2調參3875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羅玉昇 3,000元 103調偵445卷第22頁和解書 70 張自傑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3調偵445卷第7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71 許昭凱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72 高至平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73 潘雅文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74 黃瑞祥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2,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43頁(偵查庭和解履行) 75 畢博盛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76 鄭寧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77 周書偉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2調參3840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78 林瑋峻 已和解,已履行 侯佳宏、黃彥洲 4,000元 103調偵445卷第3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79 江孟樺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80 陳泰安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4,000元 102調參3830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81 楊佳琪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4,000元 102調參3834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82 王怡丹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4,000元 102偵24010卷四第136頁反面(偵查庭和解履行) 83 黃珮嘉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4,000元 103調參484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84 林宗翰 已和解,拋棄賠償請求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黃瑋鉉 訴卷一第173頁調解筆錄 85 羅文祥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6,000元 103調參297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86 胡淳恩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87 江明鴻 調解庭等期日均未到 88 吳睿登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 6,000元 103調參299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89 台哥大公司 已和解,已履行 羅玉昇、侯佳宏、黃彥洲、吳觀淨 23萬8,136元 104調參440卷第2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附表四: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如附表一編事實欄一及號5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如附表一編號60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如附表一編號61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如附表一編號6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如附表一編號70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如附表一編號73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如附表一編號76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 黃彥洲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 黃彥洲、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吳觀淨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彥洲、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黃瑋鉉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玉昇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黃彥洲、吳觀淨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佳宏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黑色iPhone行動電話1支 黃彥洲 含配用門號00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黑色iPhone5行動電話1支 羅玉昇 含配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3 白色iPhone5行動電話1支 侯佳宏 含配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