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谷蒨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陳逸娟 選任辯謢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8304號、第8835號、第15698號、第16984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雷射光儀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扣押物品內不實標籤」欄所示之標籤均沒收。 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丙○○係瑪谷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下稱「瑪谷公司」)、瑪麗安公主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街0巷00號,下稱「瑪麗安公主公司」 )、瑪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段00巷00 號6樓之2,下稱「瑪爾公司)、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下稱「美魔安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美魔安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巷00號10樓之14,下稱「美魔安國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瑪谷公司、瑪爾公司及美魔安國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在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1樓設立「美魔安私人 會館」門市,從事保養品、化妝品、食品等之販售及美容業務;丁○○則係?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双丞公司」)之負責 人,從事保養品、化妝品之販售,渠等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㈠丙○○明知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基於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98、99年間,委託不知情之友人徐玉華,再輾轉透過不知情之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侯姓成年男子,在大陸廣州地區,以折合新臺幣(下同)約20萬元之金額,購買可激發1064nm、532nm波長之雅 鉻雷射光儀器(即俗稱「魔鬼光儀器」)後,未經許可,透過不知情之海運或空運業者,自大陸地區輸入來臺,而寄送至前址美魔安私人會館門市。 ㈡丙○○復明知自己無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103年間,在前址「美魔 安私人會館」內,接續使用前開雷射光儀器,施打雷射光於乙○○(施打日期:103年3月31日)、甲○○(施打日期:103 年4、5月間,共3次)、戊○○(施打日期:103年9月26日、 同年12月20日)臉部,從事性質屬於手術之雷射光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㈢丙○○自102年間起,迄104年止,以其前揭公司之名義,向丁○○所屬之双丞公司購買由双丞公司委託如附表一「實際製造廠」欄所示之公司製造如附表一「品名」欄所示之化妝品,而丙○○、丁○○2人均明知如附表一「品名」欄所示之化妝品 係由附表一「實際製造廠」欄所示之公司製造,而非漧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漧華公司」),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依丙○○之指示,透過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虛偽登載製造廠為「漧華公司」之外標籤貼紙後,在臺中市大雅路双丞公司之工廠內,將之張貼於附表一「品名」欄所示化妝品之瓶身上,再交付丙○○銷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漧華公司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化妝品製造廠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乙○○、甲○○、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內湖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丙○○、丁○○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醫訴卷三第278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2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意見(醫訴卷三第279至280 頁)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108年4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同年5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醫訴卷三第228頁、第278頁、第299至300頁)、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490號卷【 下稱他3490卷】三-1第12至15頁、第8至10頁、第19至2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835號卷【下稱偵8835卷 】三第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698號卷【 下稱偵15698卷】第45至4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00號卷【下稱他2600卷】143至144頁、第154至155頁、醫訴卷一第33至35頁、第89至90頁反面、第149至151頁、醫訴卷二第39至42頁、醫訴卷三第53至60頁、第165至167頁、第 278頁至279頁、第300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 戊○○、甲○○、告訴代理人吳威廷律師之指訴(偵8835卷一第141至143頁、第272至273頁、偵8835卷二第287至289頁、第17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636號卷【下稱他3636卷】二第3至4頁)、證人林佩珊、徐玉華、楊家哲、虞采驊、陳清華、鄭瑞隆之證述(偵8385卷二第3至5頁、偵8385卷三第85至89頁、第11至12頁、第123至125頁、第58至60頁、第134至135頁、他2600卷第42頁反面、第10至10頁反面、第11至11頁反面、他3490卷三-1第5至6頁反面、第2至3頁反面、他 2600卷第138至139頁反面、第154至155頁、第138至139頁反面、第143至144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4283900號函及所附抽驗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35256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304號卷【下稱偵 8304卷】第19至27頁、他3490卷三-1第99至123頁)、瑞隆生 化科技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函覆提供受双丞公司製造化妝品之交易紀錄(偵8304卷第125至128頁、他3490卷三-1第64至71、第131至134頁、他3490卷三-2第12至13、第40至49頁、他3490卷三-1第49至50頁、第144至145頁、他3490卷三-2第50至51頁、他3490卷三-1第53至54、他3490卷三-2第14至39頁、他3490卷三-2第7-11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6月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3052100號函所附美魔安公司產品中文標籤照片(他2600卷第52至71頁反面)、喬翼生技化狀品有限公司出貨單、代工合約書(他2600卷第85至99、第132頁反面)、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切結書(他2600卷第145至146頁)、双丞公司美魔安產品清冊及製造商、分裝商說明 (他2600卷第148至149頁)、被告丙○○與被告丁○○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醫訴卷三第311至319頁)、被告丙○○與美工人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醫訴卷三第321至331頁)等附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產品標籤5本、美魔女青春露5瓶、美魔女青春安瓶4瓶扣案為憑,足認被告2人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⒈被告丙○○犯罪事實一㈠之行為後,藥事法第84條規定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 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原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法後就罰金刑部分均已經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丙○○,自應適用被告丙○○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⒉被告丙○○於犯罪 事實一㈡之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同 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之該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 沒收之」,修正後則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書(不罰)內容則未修正。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參諸修正理由略以:「(本條)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等語,堪認本次修正對被告丙○○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規定。 ㈡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非法 輸入醫療器材罪、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考)。經查:⒈被告丙○○於103年間,在前址美魔安私人會館內所 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係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醫療業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舉措,仍應評價認為各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⒉被告丙○○、丁○○於前揭期間內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徐玉華、侯姓成年男子、不詳貨運 業者,以遂行其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行;被告丙○○、丁○○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者,以遂行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丙○○、丁○○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 ,該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丙○○、丁○○就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 載被告丁○○之犯罪事實,及公訴人於107年12月19日本院準 備程序稱被告丙○○與被告丁○○共犯前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醫訴卷三第54頁),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因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被告丙○○非法輸入醫療器材、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㈨爰審酌被告2人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被告丙○○未經許可,輸入雷射光儀器,且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使用前開儀器為告訴人乙○○、甲○○、戊○○為雷射光療行為,對告訴人之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險;又被告丙○○、丁○○於附表一所示之化妝品外標籤之製造商虛為登載「漧華公司」,足生損害於漧華公司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化妝品製造廠商審核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均實屬非是,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丁○ ○僅係聽從被告丙○○之指示,惡性及參與程度較被告丙○○為輕,被告丁○○並業與被害人漧華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醫訴卷二第47頁)附卷為憑,兼衡被告丙○○於本院審 理中自陳現於大陸地區研讀中醫,無收入,已婚無子,但尚有娘家父母待其照顧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等一切情狀(醫訴卷三第302至303頁),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則自陳現仍為双丞公司負責人,月收入數萬元,已婚,家中尚有母親及2名未成年 子需扶養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所宣告之全部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均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㈩另被告丁○○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已如前述,本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惟自警詢、偵查歷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坦承認罪,信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至被告丙○○雖於108年4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同年5月15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認罪,然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108年4月17日前之準備程序中,就對告訴人甲○○、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否認犯行,嗣雖稱坦誠認罪,然其答辯或稱沒有印象(醫訴卷三第231頁) 、或稱無指示被告丁○○變更製造商之記載(醫訴卷三第229 頁),犯行態度反覆,難認被告丙○○有真心悔改認錯之意,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乙○○、甲○○、戊○○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參以被告丙○○現仍為舊有客戶繼續為美容行為(醫訴卷三第302頁),有極高可能性被告丙○○日後會重操舊業 ,難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不予宣告緩刑。 沒收: ㈠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38條、38之1條、38之2條、38之3條,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刑 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修正,於105年6月22日公布 ,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之3條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條文,以為本案被告 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可 激發1064nm、532nm波長之雅鉻雷射光儀器1台及附表二「扣押物品內應沒收之不實標籤」所示之標籤,均係被告丙○○所有,業經其供承在卷,其中雷射光儀器係供被告丙○○非法輸入醫療器材、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物,附表二所示之標籤,均係虛偽登載製造商為漧華公司,即均係供被告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所用之物,均經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又上開雷射光儀器未經扣案,未免有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況,爰併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品,卷內查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行相關,亦非違禁物,復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 。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則視該犯罪與利得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僅於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利用及替代品之間接利得,得予沒收外,即應認非本案之利得,而排除於沒收之列(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⒈被告丙○○對告訴人乙○○、戊○○、甲○○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均無收費,即無因該犯行而獲取任何歸屬其所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此部分犯行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⒉至被告丙○○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化妝品瓶身標籤固虛偽登載製造商為漧華公司,然刑法偽造文書所保護之法益為文書之可憑性及公信力,被告丙○○此舉固侵害漧華公司,惟漧華公司非化妝品製造大廠,且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化妝品之品質無任何 虛偽標示,即前開標籤之虛偽登載,並無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消費者購買附表一所示之化妝品,非因其所張貼之外標籤係虛偽登載製造商為漧華公司所致,則被告丙○○販售張貼虛偽登載製造廠商標籤化妝品之所得,與其行使該虛偽登載不實標籤無直接關聯性,即難認係本案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犯罪所得,亦無從依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 51條第1項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移送併辦,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序號│品名 │標示製造廠 │實際製造廠 │ ├──┼─────────┼────────┼────────────┤ │ 1 │阿爾卑斯小白花面膜│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2 │有機太陽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3 │有機夢蝶草抗氧化面│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膜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4 │有機綠精靈毛孔柔焦│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面膜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5 │美魔女青春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6 │淨化毛孔乳清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7 │茶樹神奇凝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8 │檸檬馬鞭草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 │ 9 │好運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0 │溫柔臉部噴霧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或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11 │美魔安皇后絲絨菁華│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液 │ │ │ ├──┼─────────┼────────┼────────────┤ │ 12 │茶樹絲絨精華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3 │青春眼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4 │美魔安粉底液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15 │美魔安青春安瓶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6 │迷迭香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7 │美魔安貴妃娘娘沐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浴乳(玫瑰精華 ) │ │ │ ├──┼─────────┼────────┼────────────┤ │ 18 │美魔安茶樹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9 │檸檬馬鞭草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0 │溫柔baby沐浴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1 │美魔安溫柔baby身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體乳 │ │ │ ├──┼─────────┼────────┼────────────┤ │ 22 │摩洛哥精華油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3 │美魔安溫柔潔面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4 │SCA南美蝸牛生長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子面膜 │ │ │ ├──┼─────────┼────────┼────────────┤ │ 25 │美魔安Q10玻尿酸保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濕面膜 │ │ │ ├──┼─────────┼────────┼────────────┤ │ 26 │美魔安溫柔化妝水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7 │美魔安玫塊化妝水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白麝香) │ │ │ ├──┼─────────┼────────┼────────────┤ │ 28 │美魔安玫瑰貴妃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9 │溫柔精華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0 │皇后面油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1 │玫瑰花園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 │ 32 │美魔安空氣清新噴霧│漧華實業有限公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3 │美魔安無敵好用眼唇│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卸妝液 │ │ │ ├──┼─────────┼────────┼────────────┤ │ 34 │埃及豔后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5 │美魔安黃金魚子醬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双丞公司進口 │ │ │霜 │ │ │ ├──┼─────────┼────────┼────────────┤ │ 36 │薰衣草酵素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7 │洗乾淨洗手乳1000ml│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8 │魔女護手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9 │茶樹淨化毛孔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 40 │洗乾淨洗手乳60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1 │玫瑰花園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 │ 42 │皇后卸粧水500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3 │皇后卸粧水165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4 │美魔女熱眼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BI0FARMA S.P.A. │ ├──┼─────────┼────────┼────────────┤ │ 45 │睡美人熬夜眼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6 │香茅酵素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附表二:沒收之物 ┌────────┬─────────────────────────┐ │扣押物編號及名稱│扣押物品不實標籤 │ ├────────┼─────────────────────────┤ │G-3產品標籤1本 │茶樹神奇凝膠標籤6紙、美魔安無敵好用眼唇卸妝液標籤1│ │ │紙、綠精靈毛孔柔無面膜標籤3紙、有機太陽面膜標籤4紙│ │ │、玫瑰貴妃霜標籤2紙、粉底液面膜標籤4紙、青春眼膠標│ │ │籤3紙、貴妃娘娘沐浴乳標籤10紙、薰衣草酵素沐浴乳標 │ │ │籤8紙、香茅酵素沐浴乳標籤4紙、魔女護手霜標籤1紙、 │ │ │溫柔潔面膠標籤8紙、溫柔化妝水標籤7紙、玫瑰化妝水標│ │ │籤7紙、埃及豔后霜標籤3紙、溫柔精華液標籤3紙、茶樹 │ │ │絲絨精華液標籤4紙、皇后絲絨精華液標籤4紙、黃金魚子│ │ │醬霜標籤1紙、茶樹沐浴乳標籤5紙、好運沐浴乳標籤6紙 │ │ │、美魔女熱眼霜標籤2紙、洗乾淨洗手乳標籤6紙、玫瑰花│ │ │園洗髮精標籤3紙、檸檬馬鞭草洗髮精標籤4紙、皇后卸妝│ │ │水標籤9紙、美魔女青春露標籤8紙、迷迭香沐浴乳標籤3 │ │ │紙、美魔女青春安瓶標籤2紙、空氣清新噴霧標籤3紙、溫│ │ │柔臉部噴霧標籤3紙、溫柔BABY沐浴膠標籤1紙、溫柔BABY│ │ │身體乳標籤1紙、摩洛哥精華油標籤2紙、阿爾卑斯小白花│ │ │面膜標籤3紙、夢碟草抗氧化面膜標籤4紙、茶樹淨化面膜│ │ │標籤3紙、SCA南美蝸牛面膜標籤3紙、Q10玻尿酸保濕面膜│ │ │標籤3紙、淨化毛孔乳清標籤1紙、魔女護手霜標籤1紙 │ ├────────┼─────────────────────────┤ │C-14產品標籤 │檸檬馬鞭草沐浴乳標籤6紙、溫柔潔面膠標籤60紙、皇后 │ │ │卸妝水標籤24紙、玫瑰花園洗髮精標籤29紙、美魔女青春│ │ │露標籤12紙 │ ├────────┼─────────────────────────┤ │C-15產品標籤 │玫瑰花園洗髮精標籤12紙 │ ├────────┼─────────────────────────┤ │C-17產品標籤 │迷迭香沐浴乳標籤72紙、洗乾淨洗手乳標籤36紙、薰衣草│ │ │酵素沐浴乳標籤83紙、美魔安貴妃娘娘沐浴乳54紙 │ ├────────┼─────────────────────────┤ │C-18產品標籤 │好運沐浴乳標籤139紙、溫柔BABY身體乳標籤24紙、檸檬 │ │ │馬鞭草洗髮精標籤24紙 │ ├────────┼─────────────────────────┤ │C-23美魔女青春露│扣案之美魔女青春露大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大瓶裝2件 │ │ ├────────┼─────────────────────────┤ │C-24美魔女青春露│其中1瓶之美魔女青春露中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1紙 │ │中瓶裝2件 │ │ ├────────┼─────────────────────────┤ │C25美魔女青春安 │扣案之美魔女青春安瓶大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瓶大瓶裝2件 │ │ ├────────┼─────────────────────────┤ │C26美魔女青春安 │扣案之美魔女青春安瓶小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瓶小瓶裝2件 │ │ ├────────┼─────────────────────────┤ │C28美魔女青春露 │扣案之美魔女青春安瓶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小瓶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