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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游士珺曾正龍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建良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建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建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法官訊問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基於保全刑事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護,現階段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106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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