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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蔡羽玄

  • 當事人
    劉芳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芳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第23982號、91年度偵字第9844號、第10256 號、第25181號、92年度偵字第1501號、第20496號、第24888號、93年度偵字第500號、第10184號、第10344號、第13340號、94 年度偵字第840號、第841號、第842號、第7661號、第1456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芳誠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王宗立為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開發公司)董事長;王安石(原名王宗貞)為王宗立之弟,為台基開發公司董事;劉玉增為台基開發公司董事;劉芳誠則於民國88 年6月間至89年3 月底任職於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建設公司)台全分公司,對外對消費者詐銷「富貴專案」,該富貴專案主要係推銷在諸多飾演下,外貌豐利,然為空殼公司之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其等訛詐方式略為:(一)購買富貴專案後,消費者即會員可以約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左右價格認購台基開發公司之股票,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為即將設立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前景看好。(二)另提供「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公司)」、「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育樂公司)」股票2 張予會員,作為契約履約之副擔保。(三)會員可以在平日免費住宿飯店,包括「溪頭米堤飯店」、「墾丁歐克山莊」等,假日則有折扣優惠。台基建設公司於訓練業務員推銷富貴專案予消費者之面談原稿,亦教導業務員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之會員可以較市面上便宜三成以上優惠之價格購屋,其房屋之來源有台基建設公司之特約建商、銀行承受之房屋(指銀行之客戶因清償期屆至無法清償,經拍賣後無法賣出,而由銀行承受之房屋)、及法院拍賣之房屋。然實則,台基開發公司係空殼公司,公司資金僅為詐術而虛飾,台基開發公司宣稱投資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事實上並未興建,且未取得建築執照,台基開發公司亦無實際營業,毫無收入,並無投資價值;富貴專案所謂之免費住宿實際上須收取為原房價三成之清潔費、服務費;而漢神公司之股票實際上因公司財務狀況不良,虧損累累;新安公司歷年來營收並無盈餘,自84年起至90年每股盈餘(即EPS)每年約虧損1元至2 元多不等;另就購屋特約部分,房屋之來源實際上僅有法院拍賣之房屋,其餘所謂特約建商、與特定銀行約定之銀行承受房屋,均屬虛偽不實,且會員經由台基建設公司之協助購入房屋時,尚須交付較外界一般仲介公司更高比例之佣金。劉芳誠明知於此,竟與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等人基於恃詐欺取財營生之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或經由劉芳誠本人自己、或經由公司其他知情或不知情營業員佯以如附表一「詐術行為欄」所示之詐術加以遊說,使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誤信富貴專案確有投資價值,因而陷於錯誤,紛紛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財物予台基建設公司。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4、6、8至10、12至29「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憲兵隊報請、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說明 按本案被告劉芳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蔡宏志、林晶瑩、張照陽、黃則盛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五第70 頁至第71頁、卷十三第5頁至第6頁、第85頁至第86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三第97頁至第98 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81號卷卷二十五第192頁至第197頁)、證人即告訴人陳瑞能、鄒積健、黃學富、范宸鳳(原名范鳳英)、徐振家、郭振源、魏開智、陳鴻隆、黃偉郎、江承霖、曾慶中、陳世斌、劉文鈞、徐志德、蔡建華分別指述(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移贓字第9029497300號卷卷二第42頁至第46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158頁至第159頁、卷三第16頁至第18頁、第92頁至第94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42頁至第144頁、卷四第35頁至第36頁、第48頁至第49頁,臺北市憲兵隊王宗立、王宗貞涉嫌詐欺案之部分相關被害人調查筆錄卷一第85頁至第86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王宗立、王宗貞等涉嫌常業詐欺等案卷卷三第199頁至第200頁、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2頁至第39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四第65頁至第69頁、卷十三第86頁至第87頁、第94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十五第102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28頁反面至第129頁、卷三十一第226頁反面至第230頁)遭詐騙經過等情相符,另有證人即共犯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呂慧貞、林雨農、李昕瑜(原名李家蓉)、呂靜琬、蕭皓偲等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三第11頁至第14 頁、第88頁至第91頁、第146頁至第147頁、卷四第3頁至第6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46頁至第48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72頁至第75頁、卷五第60頁至第63頁、卷十五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64頁至第165頁、卷十六第4頁至第6頁、第35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三十一第22頁至第26頁、卷三十四第101頁反面至第111頁、第162頁至第166頁)復有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邀約語法等訓練資料、面談原稿 (台基建設公司富貴專案部分)、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面談原稿、『 異業結盟飯店、開憶結盟飯店』、台基富貴購屋專案權益規章、成功雜誌:曾文台基大飯店相關廣告文宣、【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專案作業流程圖、台基大飯店建築預定用地91年及93年相片對照、被告王宗立發行之成功雜誌內,由劉玉增撰寫之曾文台基大飯店之文章、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溪頭米堤大飯店89年7月25 日函暨存證信函影本、陳世斌契約台基富貴專案繳款憑證、審閱範本、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影本、「富貴專案」契約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訴訟資料、台基建設公司之經發會91年9月10日會議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移贓字第9029497300號偵查卷卷二第47頁至第58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台基建設違法案卷第29頁至第34頁,王宗立等詐欺等案附件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7558號偵查卷第125頁至第149頁、第158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92頁、第213 頁至第220頁、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二第92頁至第 102頁、卷四第102頁至第113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 號偵查卷卷一第201至第20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340號松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附件第170頁至第17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75號偵查卷第 3頁至第6頁、第8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58頁),堪認被告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於上開任職期間與共犯等人長期以詐欺方式對外銷售富貴專案,使被害人誤信確能獲利、穩賺不賠而同意購買,顯屬以此種反覆以詐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為常業犯,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0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 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 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 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經查: 1.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刑法修正時刪除,依行為時法,對於以詐欺為常業之多次犯行論以一常業詐欺罪。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詐欺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無論適用修正前或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逕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3.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最低度刑之規定既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經比較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4.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等行為時及行為後之規定,被告行為後之規定對被告等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為整體適用,不宜割裂,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論處。 (二)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共犯王宗立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嗣經檢察官變更起訴罪名為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本院自依變更後之起訴法條審理、判決。 (三)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其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該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參考司法院頒「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之(六))。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94年11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雖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案件。然被告前經本院通緝,且有另案長期在國外服刑之情形,訴訟程序之延滯,當可歸責於被告,是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茲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與共犯一同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引誘被害人投資,詐騙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暨斟酌其參與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分工情形及被害人所生損害多寡,並考量被告品行,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雖經修正,惟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本件判決宣示時,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院考量被告因一時貪欲,短於思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綜合考量被告之生活、工作狀況與家庭環境,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等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併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六)沒收 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 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又「新法」雖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係,但亦屬應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明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俾彰顯所由來之依據,是就個別沒收(含追徵)仍循往例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刑罰後併予宣告。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犯罪所得可區分為「為了犯罪」及「產自犯罪」之2 種利得,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 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三帳戶內所示金額,部分雖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或如事實欄所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公司之帳戶所有,然因金錢混同,並無法證明屬被告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三所示其他非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或如事實欄所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公司帳戶內之金額,均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3)另如附表一「遭詐欺所購買之富貴專案及其他之物暨詐騙金額欄」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固屬未扣案之被告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參酌本件犯罪之情節,其非主要操作犯罪之角色,僅為受薪階級,自本件取得之犯罪所得並非甚豐,其又長年在國外服刑,幾無經濟收入,且年事已高,故本院認若就被告犯罪利得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對其家庭、生活恐生重大影響,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條之1、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提起公訴、林希鴻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遭詐欺所購買│ 時間 │地點 │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之富貴專案及│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 │ ├──┼───┼──────┼───┼───┼────────────────┼────┤ │1 │王季瑜│富貴專案某單│88年6 │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 │位 │月30日│區某不│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票之優惠│蒞字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王季瑜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19萬6,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號299 │ ├──┼───┼──────┼───┼───┼────────────────┼────┤ │2 │陳瑞能│富貴專案某單│88年上│台基建│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 │位 │半年間│設五分│有低於市價購屋、旅遊及認購公司股│蒞字 │ │ │ ├──────┤ │埔分公│票後可投資獲利之優惠,施以詐術,│14417號 │ │ │ │共計 │ │司 │使陳瑞能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補充理由│ │ │ │25萬3,000 元│ │ │。 │書附表編│ │ │ │ │ │ │ │號313 │ ├──┼───┼──────┼───┼───┼────────────────┼────┤ │3 │王季瑞│富貴專案某單│88年7 │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 │位 │月25日│區某不│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票之優惠│蒞字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王季瑞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9萬8,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號300 │ ├──┼───┼──────┼───┼───┼────────────────┼────┤ │4 │鄒積健│富貴專案2單 │88年7 │台基建│88年7月時公司業務員林來福參加婚 │起訴書附│ │ │ │位、認購台基│月間 │設公司│友社認識鄒積健後,邀約其碰面並伺│表二(編│ │ │ │公司股票10張│ │ │機推銷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富貴專│號六十四│ │ │ ├──────┼───┤ │案係結合理財、購屋及休閒之產品,│) │ │ │ │富貴專案1單 │89年8 │ │可免費或以折扣方式住宿國內五星級│ │ │ │ │位 │月 │ │飯店,會員繳交保證金後,便可貸到│ │ │ │ │ │ │ │最多九成之房貸來購屋,房貸繳清後│ │ │ │ ├──────┼───┤ │,免費贈送2張溪頭米堤飯店股票, │ │ │ │ │富貴專案2單 │92年7 │ │且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利潤都將回│ │ │ │ │位 │月 │ │饋至會員身上,台基公司投資遍及大│ │ │ │ ├──────┼───┤ │陸及海內外,並同步在美國及臺灣上│ │ │ │ │金額不詳 │ │ │市等詐術,使鄒積健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購買2單位富貴專案跟10張公司股票 │ │ │ │ │ │ │ │,於89年8月間又再加購1單位。 │ │ │ │ │ │ │ │嗣因鄒積健舉債度日,公司員工王 │ │ │ │ │ │ │ │春年又以可幫鄒積健辦理利率較低之│ │ │ │ │ │ │ │小額信用貸款,但需加購2單位專案 │ │ │ │ │ │ │ │為由,使鄒積健再購專案2單位。 │ │ ├──┼───┼──────┼───┼───┼────────────────┼────┤ │5 │陳純玉│富貴專案2單 │88年8 │台基建│公司業務員陳乾隆、林麗君對陳純玉│101年度 │ │ │ │位 │月11日│設公司│推銷富貴專案,對其佯稱購買該專案│蒞字 │ │ │ ├──────┤ │ │可享代購法拍屋、旅遊、可認購公司│14417號 │ │ │ │共計 │ │ │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陳純玉陷│補充理由│ │ │ │19萬6,000元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2單位。 │書附表編│ │ │ │ │ │ │於事後收到富貴專案會員卡及開億休│號354 │ │ │ │ │ │ │閒卡等資料,但陳純玉未曾行使過相│ │ │ │ │ │ │ │關權益。 │ │ ├──┼───┼──────┼───┼───┼────────────────┼────┤ │6 │黃學富│富貴專案3單 │88年8 │台基建│公司業務員簡欣欣對黃學富推銷富貴│101年度 │ │ │ │位 │月間 │設公司│專案,對其佯稱購買該專案可享購屋│蒞字 │ │ │ ├──────┤ │ │便宜三成的房子、提供國內外飯店住│14417號 │ │ │ │共計 │ │ │宿、可以優先認購公司股票等優惠,│補充理由│ │ │ │29萬4,000元 │ │ │施以詐術,使黃學富陷於錯誤,因而│書附表編│ │ │ │ │ │ │購買該專案3單位。而於88年9月18日│號355 │ │ │ │ │ │ │時的會員大會時,黃學富覺得公司宣│ │ │ │ │ │ │ │傳過於誇張,欲退款時,卻遭公司拒│ │ │ │ │ │ │ │絕拖延,始知受騙。 │ │ ├──┼───┼──────┼───┼───┼────────────────┼────┤ │7 │鄭美惠│富貴專案2單 │89年間│台基建│88年8月時經友人介紹認識公司業務 │101年度 │ │ │ │位 │ │設公司│員,對鄭美惠推銷富貴專案,對其佯│蒞字 │ │ │ ├──────┤ │ │稱購買該專案可享代購法拍屋、國內│14417號 │ │ │ │共計 │ │ │外旅遊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鄭美│補充理由│ │ │ │18萬元 │ │ │惠陷於錯誤,因而於89年間購買該專│書附表編│ │ │ │ │ │ │案1單位。嗣後欲使用代購法拍屋的 │號341 │ │ │ │ │ │ │優惠時,又再加購1單位。 │ │ ├──┼───┼──────┼───┼───┼────────────────┼────┤ │8 │范宸鳳│富貴專案6單 │88年10│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原名│位 │月16日│區某不│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票之優惠│蒞字 │ │ │范鳳英├──────┤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范宸鳳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嗣後業務員即避不見│補充理由│ │ │ │58萬8,000元 │ │ │面,始知受騙 │書附表編│ │ │ │ │ │ │ │號269 │ ├──┼───┼──────┼───┼───┼────────────────┼────┤ │9 │洪瑞亨│富貴專案2單 │88年11│臺北市│於88年11月25日接到公司員工孫慈雲│起訴書附│ │ │ │位 │月26日│忠孝東│經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洪瑞│表二(編│ │ │ ├──────┼───┤路與松│亨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號七十)│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山路口│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後可認購臺基公司│ │ │ │ │位 │月1日 │台基公│股票,該公司旗下投資包括食品、觀│ │ │ │ ├──────┼───┤司 │光、房地產等多項產業,且準備上市│ │ │ │ │共計 │ │ │上櫃,可獲得豐厚之利潤等語施以詐│ │ │ │ │39萬2,000 元│ │ │術,使洪瑞亨陷於錯誤,進而在88年│ │ │ │ │ │ │ │11月26日、89年1月1日分別購買富貴│ │ │ │ │ │ │ │專案各2單位,共計4單位,總共39萬│ │ │ │ │ │ │ │2000元,但其後欲退款時,遭公司拒│ │ │ │ │ │ │ │絕,始知受騙。 │ │ ├──┼───┼──────┼───┼───┼────────────────┼────┤ │10 │徐振家│富貴專案1單 │88年11│臺北市│徐振家接獲公司職員電話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位 │月27日│松山區│案,並前往上址聽說明會,經公司員│表一 │ │ │ ├──────┤ │台翔分│工遊說以加入台基公司從事業務員工│ │ │ │ │共計 │ │公司 │作的名義向徐振家推銷富貴專案,使│ │ │ │ │9萬8,000元 │ │ │徐振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嗣後徐振家對於該專案購屋優惠部│ │ │ │ │ │ │ │分,請台基公司提供購屋資訊,惟該│ │ │ │ │ │ │ │公司人員稱需確定購買才能提供,查│ │ │ │ │ │ │ │覺有異,於88年12月中旬離職,並提│ │ │ │ │ │ │ │出退費要求,台基公司以超過7日為 │ │ │ │ │ │ │ │由拒絕,後見新聞報導台基公司涉嫌│ │ │ │ │ │ │ │詐欺,因而提出告訴。 │ │ ├──┼───┼──────┼───┼───┼────────────────┼────┤ │11 │孫旻暐│富貴專案1單 │88年12│台基建│於88年12月間經同學介紹台基富貴專│101年度 │ │ │ │位 │月間 │設公司│案,當時業務員對孫旻暐訛稱該專案│蒞字 │ │ │ ├──────┼───┤ │購買後可享有法拍屋代購、購屋不足│14417號 │ │ │ │認購公司股票│90年間│ │額代墊、國內渡假飯店優惠、可認購│補充理由│ │ │ │4張 │ │ │台基公司股票等語,但嗣後公司未依│書附表編│ │ │ ├──────┼───┤ │照契約提供相關服務,始知受騙。 │號348 │ │ │ │共計 │ │ │ │ │ │ │ │13萬8,000元 │ │ │ │ │ ├──┼───┼──────┼───┼───┼────────────────┼────┤ │12 │吳銘燿│富貴專案某單│88年間│臺灣地│經公司業務推銷公司專案,對吳銘燿│101年度 │ │ │ │位 │ │區某不│佯稱購買後可享購屋、旅遊、認購公│蒞字 │ │ │ ├──────┤ │詳地點│司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吳銘燿│14417號 │ │ │ │共計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18萬3,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號295 │ ├──┼───┼──────┼───┼───┼────────────────┼────┤ │13 │郭振源│富貴專案2單 │88年間│臺灣地│公司以召募業務人員名義,於郭振源│起訴書附│ │ │ │位 │ │區某不│加入後,被告王宗立於公司週會上,│表二(編│ │ │ │ │ │詳地點│不斷釋放利多消息,例如富貴專案係│號二十五│ │ │ ├──────┤ │ │與政府、銀行團合作,又與各大飯店│) │ │ │ │金額不詳 │ │ │結盟等語施以詐術,使郭振源陷於錯│ │ │ │ │ │ │ │誤而對公司產生信心,因而購買富貴│ │ │ │ │ │ │ │專案。 │ │ ├──┼───┼──────┼───┼───┼────────────────┼────┤ │14 │魏開智│富貴專案1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蕭皓偲透過婚友社方式│起訴書附│ │ │ │位 │月18日│八德路│,與魏開智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一 │ │ │ ├──────┤ │3段32 │一起向魏開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 │ │ │ │認購台基開發│ │號9樓 │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住宿│ │ │ │ │公司股票 │ │台全分│優惠,並可認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 │ │ │ ├──────┤ │公司 │且台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9月上市其 │ │ │ │ │共計 │ │ │獲利將會倍數成長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11萬0,300元 │ │ │魏開智陷於錯誤,因而以9萬5,000元│ │ │ │ │ │ │ │購買富貴專案1單位,並以1萬500元 │ │ │ │ │ │ │ │認購1張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共計11 │ │ │ │ │ │ │ │萬300元,嗣後台基公司股票並未上 │ │ │ │ │ │ │ │市。 │ │ ├──┼───┼──────┼───┼───┼────────────────┼────┤ │15 │陳鴻隆│富貴專案5單 │89年1 │台基建│89年1月初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竇玉 │101年度 │ │ │ │位 │月初 │設公司│如以電訪方式邀請陳鴻隆至公司,並│蒞字 │ │ │ ├──────┼───┤昇陽分│由公司員工竇玉如、陳朝陽、甄宜等│14417號 │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公司 │三人,藉機向陳鴻隆推銷富貴專案,│補充理由│ │ │ │位 │月27日│ │對其佯稱公司狀況良好,富貴專案1 │書附表編│ │ │ ├──────┼───┤ │單位9萬8,000元,之後會漲價到13萬│號339 │ │ │ │共計 │ │ │8,000元,購買富貴專案後,即有權 │ │ │ │ │68萬6,000元 │ │ │利認購公司股票及贈送兩張溪頭米堤│ │ │ │ │ │ │ │大飯店的股票、且可享有購屋、旅遊│ │ │ │ │ │ │ │等優惠施以詐術,使陳鴻隆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富貴專案5單位,每單位9│ │ │ │ │ │ │ │萬8,000元,共計49萬元。其後於同 │ │ │ │ │ │ │ │年1月27日竇玉如又打電話給陳鴻隆 │ │ │ │ │ │ │ │,希望陳鴻隆再幫她認購2單位,並 │ │ │ │ │ │ │ │承諾事後會回購,故陳鴻隆又認購2 │ │ │ │ │ │ │ │單位富貴專案,共計19萬6,000元, │ │ │ │ │ │ │ │惟嗣後竇玉如即以資金不足為由推諉│ │ │ │ │ │ │ │不願回購該專案,故陳鴻隆一共購買│ │ │ │ │ │ │ │了7單位的富貴專案,共計68萬6,000│ │ │ │ │ │ │ │元。 │ │ ├──┼───┼──────┼───┼───┼────────────────┼────┤ │16 │黃偉郎│富貴專案某單│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位 │月11日│敦化南│黃偉郎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藉│表一 │ │ │ ├──────┤ │路某家│理財名義趁機向黃偉郎推銷富貴專案│ │ │ │ │共計 │ │餐廳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簽約飯店│ │ │ │ │49萬9,000元 │ │ │免費渡假權益、有權利購買台基公司│ │ │ │ │ │ │ │股票及台基公司推售房屋可享有優惠│ │ │ │ │ │ │ │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黃偉郎陷於錯│ │ │ │ │ │ │ │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嗣後因其看見│ │ │ │ │ │ │ │報紙刊載台基公司利用女業務員參加│ │ │ │ │ │ │ │婚友社詐騙之事,加上被告呂慧貞在│ │ │ │ │ │ │ │簽約後即失去聯絡,與報紙刊載情節│ │ │ │ │ │ │ │相同,因而認其遭受詐騙。 │ │ ├──┼───┼──────┼───┼───┼────────────────┼────┤ │17 │江承霖│富貴專案某單│89年1 │臺北市│江承霖因前同事周資評介紹認識台基│起訴書附│ │ │ │位 │月15日│南京東│公司員工蘇百薇,而該員工與被告劉│表一 │ │ │ ├──────┤ │路4段 │芳誠共同向被害人推銷富貴專案,並│ │ │ │ │共計 │ │10樓台│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未│ │ │ │ │9萬9,800元 │ │基公司│上市之股票、以低於市價優先選購台│ │ │ │ │ │ │ │基公司在法院承購之法拍屋,並可享│ │ │ │ │ │ │ │受國內外住宿旅遊之優待及臺北縣市│ │ │ │ │ │ │ │拖吊服務打折等語施以詐術,使江承│ │ │ │ │ │ │ │霖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18 │劉文鈞│富貴專案5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靜琬參加佳緣天地婚│起訴書附│ │ │ │位 │月16日│松江路│友社,與劉文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表一 │ │ │ ├──────┤ │與長安│理財名義為由,邀劉文均至公司,由│ │ │ │ │共計 │ │東路附│執行協理張清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 │ │ │ │49萬9,000元 │ │近某間│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 │ │ │ │ │ │餐廳 │可享有優先認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上櫃│ │ │ │ │ │ │ │股票及優先購買低於市價房屋之權利│ │ │ │ │ │ │ │,並有國內外旅遊住宿優惠等語施以│ │ │ │ │ │ │ │詐術,使劉文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 │ │富貴專案5單位,每單位9萬9,800 元│ │ │ │ │ │ │ │,共計49萬9,000元。惟劉文鈞於89 │ │ │ │ │ │ │ │年1月21日提出解約,遭公司拒絕, │ │ │ │ │ │ │ │而被告呂靜琬嗣後亦避不見面,因認│ │ │ │ │ │ │ │遭受詐騙。 │ │ ├──┼───┼──────┼───┼───┼────────────────┼────┤ │19 │徐志德│富貴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利用其與徐志德為軍中同袍│起訴書附│ │ │ │位 │月20日│八德路│關係,向其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表一 │ │ │ ├──────┤ │3段32 │買富貴專案可以較市價低之價錢承購│ │ │ │ │共計 │ │號9樓 │台基公司房屋、可優先認購未上市、│ │ │ │ │19萬9,600元 │ │台全分│未上櫃之股票、享有國內外旅遊住宿│ │ │ │ │ │ │公司 │優待(國內旅遊住宿五星級飯店,假│ │ │ │ │ │ │ │日五折、平時免費招待),且台基公│ │ │ │ │ │ │ │司股票在89年8月份就可以上市上櫃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徐志德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0 │蔡建華│富貴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蔡建華交往│起訴書附│ │ │ │位 │月30日│八德路│後,與公司員工被告林雨農(原名林│表一 │ │ │ ├──────┤ │3段32 │得時)共同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 │ │ │ │共計 │ │號台全│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該│ │ │ │ │19萬9,600元 │ │分公司│公司股票現未上市上櫃,每股為10.5│ │ │ │ │ │ │附近某│元,等89年2、3月份該公司股票上櫃│ │ │ │ │ │ │間咖啡│、上市後,股價即會飆漲,另可享有│ │ │ │ │ │ │店 │優惠購屋,可以較市價便宜價格購屋│ │ │ │ │ │ │ │,且不滿意七日內可退費等語施以詐│ │ │ │ │ │ │ │術,使蔡建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專案。然於89年2月3日打電話請求退│ │ │ │ │ │ │ │費,被告林雨農以其在休假為理由拖│ │ │ │ │ │ │ │延至超過退費期間,而銷售專案的員│ │ │ │ │ │ │ │工更於被害人繳費完畢即避不見面,│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21 │盛其倫│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盛其倫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持續增│表二(編│ │ │ ├──────┤ │臺基公│值,滿一年後,其可負責以更高之價│號二十八│ │ │ │共計 │ │司新竹│格出售等語施以詐術,使盛其倫陷於│) │ │ │ │9萬8,000 元 │ │分公司│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業務員並對│ │ │ │ │ │ │ │盛其倫表示一年後會幫忙轉售,惟盛│ │ │ │ │ │ │ │其倫於滿一年後,透過台基公司均無│ │ │ │ │ │ │ │法與當初的銷售業務員取得聯繫,且│ │ │ │ │ │ │ │該公司亦無人理會,始知受騙。 │ │ ├──┼───┼──────┼───┼───┼────────────────┼────┤ │22 │趙君香│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趙君香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位 │月 │林森路│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事後可│表二(編│ │ │ ├──────┤ │台基分│增值等語施以詐術,使趙君香陷於錯│號七十二│ │ │ │共計 │ │公司新│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9萬8,000 元 │ │竹分公│ │ │ │ │ │ │ │司 │ │ │ ├──┼───┼──────┼───┼───┼────────────────┼────┤ │23 │宋乃仁│富貴專案1單 │89年2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宋乃仁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該專案可增值且可以│表二(編│ │ │ ├──────┤ │台基公│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號二十九│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宋乃仁陷於錯誤後,購買該專案,並│) │ │ │ │股票2500股 │ │分公司│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12萬6,005 元│ │ │ │ │ ├──┼───┼──────┼───┼───┼────────────────┼────┤ │24 │曾慶中│富貴專案某單│89年3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李家蓉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位 │月10日│八德路│曾慶中交往後,再與公司其他員工共│表一 │ │ │ ├──────┤ │3段32 │同藉理財名義向曾慶中推銷富貴專案│ │ │ │ │共計 │ │號9樓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購置房屋、以│ │ │ │ │50萬元 │ │台全分│台基卡旅遊可打折消費,且台基公司│ │ │ │ │ │ │公司 │股票將於該年6月份左右上櫃,屆時 │ │ │ │ │ │ │ │即可獲利等語施以詐術,使曾慶中陷│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而曾慶中│ │ │ │ │ │ │ │其後自富貴專案取得富貴專案識別卡│ │ │ │ │ │ │ │4張、股票擔保憑證4張、米堤飯店股│ │ │ │ │ │ │ │票4張等,惟嗣後被害人欲聯繫被告 │ │ │ │ │ │ │ │李家蓉,李女即以加班等各種理由避│ │ │ │ │ │ │ │不見面,又見報章雜誌登載台基公司│ │ │ │ │ │ │ │詐騙之事,因認遭受詐騙。 │ │ ├──┼───┼──────┼───┼───┼────────────────┼────┤ │25 │陳世斌│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北市│公司員工劉怡蘭加入婚友社,與陳世│起訴書附│ │ │ │位 │月上旬│松山區│斌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蔡女和被│表一 │ │ │ ├──────┤ │八德路│告劉芳誠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 │ │ │ │共計 │ │3段32 │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得10張台基│ │ │ │ │19萬9,600元 │ │號9樓 │公司股票,台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10│ │ │ │ │ │ │台全分│月份上市,其價值將難以估計等語施│ │ │ │ │ │ │公司 │以詐術,使陳世斌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買該專案,惟於簽約時發現契約書並│ │ │ │ │ │ │ │無記載10張台基公司股票,經詢問被│ │ │ │ │ │ │ │告劉芳誠之助理,告知僅有1張台基 │ │ │ │ │ │ │ │公司股票認購權證,有權認購10張,│ │ │ │ │ │ │ │並有2張溪頭米堤飯店股票(嗣後換 │ │ │ │ │ │ │ │成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 │ │ │,後又有一公司員工對被害人稱台基│ │ │ │ │ │ │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且發展潛力無│ │ │ │ │ │ │ │窮,委託陳世斌代其購買富貴專案以│ │ │ │ │ │ │ │得到台基公司股票,陳世斌因而決定│ │ │ │ │ │ │ │多買1單位,並代該員工買1單位,總│ │ │ │ │ │ │ │共購買3單位,劉芳誠乃直接在已簽 │ │ │ │ │ │ │ │訂之契約書上,將「壹」單位改為「│ │ │ │ │ │ │ │參」單位,惟嗣後公司員工對被害人│ │ │ │ │ │ │ │稱該契約因經更改無效,需重新擬定│ │ │ │ │ │ │ │合約,迨被害人拿到契約書後,發現│ │ │ │ │ │ │ │所載單位為「貳」單位,而契約書上│ │ │ │ │ │ │ │之簽名、印文均非陳世斌所為,且前│ │ │ │ │ │ │ │開所謂漢神公司股票,僅為一擔保憑│ │ │ │ │ │ │ │證,唯有在其購買台基公司之房屋後│ │ │ │ │ │ │ │,始能擁有漢神公司股票,且台基公│ │ │ │ │ │ │ │司股票尚未公開發行,根本無從交易│ │ │ │ │ │ │ │買賣 │ │ ├──┼───┼──────┼───┼───┼────────────────┼────┤ │26 │李昱蓁│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與黃昱臻為朋友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位 │月中旬│區某不│信任,與該公司主管共同推銷富貴專│表二(編│ │ │ ├──────┤ │詳地點│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住宿優惠│號四十七│ │ │ │認購台基公司│ │ │、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 │ │ │ │股票757股 │ │ │術,使李昱臻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專案,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嗣後│ │ │ │ │共計 │ │ │發覺,住宿飯店根本未享有折扣。 │ │ │ │ │10萬7,675元 │ │ │ │ │ ├──┼───┼──────┼───┼───┼────────────────┼────┤ │27 │張智義│富貴專案1單 │89年3 │新竹縣│公司員工與張智義為同學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位 │月25日│湖口鄉│信任,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表二(編│ │ │ ├──────┤ │某處茶│稱購買購買該專案,有增值空間,就│號五十)│ │ │ │共計 │ │館 │跟買股票一樣,漲價時可賣出賺價差│ │ │ │ │9萬9,800 元 │ │ │,且日後可以市價七五折購屋等語施│ │ │ │ │ │ │ │以詐術,使張智義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買該專案,惟嗣後欲委託代為出售該│ │ │ │ │ │ │ │專案,遭到推託,後亦無法找到公司│ │ │ │ │ │ │ │的銷售業務員 │ │ ├──┼───┼──────┼───┼───┼────────────────┼────┤ │28 │林能全│富貴專案2單 │89年3 │新竹市│經友人介紹認識台基公司員工,其假│起訴書附│ │ │ │位 │月間 │林森路│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表二(編│ │ │ ├──────┤ │台基公│稱其專案內容包含投資理財、休憩旅│號二) │ │ │ │認購股票5000│ │司 │遊、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林能全陷│ │ │ │ │股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並認購│ │ │ │ ├──────┤ │ │股票。惟其拿到契約書後,發覺契約│ │ │ │ │共計 │ │ │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言有些不同,始知│ │ │ │ │25萬5,000元 │ │ │受騙。 │ │ ├──┼───┼──────┼───┼───┼────────────────┼────┤ │29 │李世璋│富貴專案4單 │89年3 │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話邀李世璋至上開地點│起訴書附│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表二(編│ │ │ ├──────┤ │分公司│買台基公司之專案可以一成頭期款、│號四十二│ │ │ │認購台基公司│ │ │九成銀行貸款方式購買房子,且可用│) │ │ │ │股票5000股 │ │ │很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並可認購│ │ │ │ ├──────┤ │ │5張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會 │ │ │ │ │共計 │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世璋陷於錯│ │ │ │ │47萬5,700元 │ │ │誤,因而購買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根本並未與飯│ │ │ │ │ │ │ │店結盟,而是以購買住宿券方式給專│ │ │ │ │ │ │ │案會員使用,而房子都是法拍屋居多│ │ │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數量│所有人│ │ │ │ │ │ ├──┼───────────┼──┼───┤ │1 │亞洲奇基地產部90年度會│108 │亞洲奇│ │ │議紀錄 │張 │基公司│ ├──┼───────────┼──┼───┤ │2 │亞洲奇基地產部91年度會│89張│亞洲奇│ │ │議紀錄 │ │基公司│ ├──┼───────────┼──┼───┤ │3 │亞洲奇基91年度經發會會│9張 │亞洲奇│ │ │議紀錄 │ │基公司│ ├──┼───────────┼──┼───┤ │4 │亞洲奇基地產部92年度經│39張│亞洲奇│ │ │發會會議紀錄 │ │基公司│ ├──┼───────────┼──┼───┤ │5 │客戶資料 │37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 │客戶資料 │241 │亞洲奇│ │ │ │張 │基公司│ ├──┼───────────┼──┼───┤ │7 │客戶暨成交資料 │73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 │亞洲奇基、寶利專案暨授│1本 │亞洲奇│ │ │信公司合作計畫書 │ │基公司│ ├──┼───────────┼──┼───┤ │9 │台基富貴專案文宣資料 │6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 │亞洲奇基文宣資料 │18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 │亞洲之翼(會員專案)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3 │國際飛翼、亞洲奇基92年│19張│亞洲奇│ │ │度整合服務行銷計畫 │ │基公司│ ├──┼───────────┼──┼───┤ │14 │亞洲奇基內部人員訓練資│56張│亞洲奇│ │ │料 │ │基公司│ ├──┼───────────┼──┼───┤ │15 │寶利專案成交契約書 │2件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6 │亞洲之翼成交契約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7 │飛翼國際公司91年12月入│9張 │亞洲奇│ │ │會費及保證金統計表 │ │基公司│ ├──┼───────────┼──┼───┤ │18 │客戶退款資料 │9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9 │90、91年成交明細總表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0 │台基開發(股)公司91年│1本 │台基開│ │ │1月至10月損益表 │ │發公司│ ├──┼───────────┼──┼───┤ │21 │王宗立聯徵資料 │2張 │不詳 │ ├──┼───────────┼──┼───┤ │22 │富貴專案客戶暨專案成交│186 │亞洲奇│ │ │資料 │張 │基公司│ ├──┼───────────┼──┼───┤ │23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5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4 │亞洲之翼合約(康熙專案│7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5 │亞洲之翼合約(雍正專案│8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6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會│1本 │亞洲奇│ │ │員卡明細 │ │基公司│ ├──┼───────────┼──┼───┤ │27 │亞洲奇基公司90、91年客│1本 │亞洲奇│ │ │戶明細 │ │基公司│ ├──┼───────────┼──┼───┤ │28 │亞洲奇基公司90年會員名│1本 │亞洲奇│ │ │冊 │ │基公司│ ├──┼───────────┼──┼───┤ │29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4件 │亞洲奇│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 │ │正乾隆專案合約書樣本 │ │ │ ├──┼───────────┼──┼───┤ │30 │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影本及│8張 │台基開│ │ │擔保憑證 │ │發公司│ ├──┼───────────┼──┼───┤ │31 │購買股票客戶名單 │52張│台基建│ │ │ │ │設公司│ ├──┼───────────┼──┼───┤ │32 │台基建設公司自救會名冊│25張│台基建│ │ │ │ │設公司│ ├──┼───────────┼──┼───┤ │33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6張 │亞洲奇│ │ │金、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 │基公司│ │ │隆專案空白會員卡 │ │ │ ├──┼───────────┼──┼───┤ │34 │亞洲奇基公司人事資料碟│1片 │亞洲奇│ │ │片 │ │基公司│ ├──┼───────────┼──┼───┤ │35 │阿肯迪亞事件客戶問答資│1張 │亞洲奇│ │ │料樣本 │ │基公司│ ├──┼───────────┼──┼───┤ │36 │合作廠商名單及優惠價格│11張│亞洲奇│ │ │表 │ │基公司│ ├──┼───────────┼──┼───┤ │37 │富貴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38 │寶利白金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39 │富貴專案客戶Q&A │30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0 │寶利白金專案客戶Q&A │21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44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2 │亞洲之翼專案一代天驕介│56張│亞洲奇│ │ │紹 │ │基公司│ ├──┼───────────┼──┼───┤ │43 │客戶糾紛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4 │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5 │凱歌高爾夫球CLUB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6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 │ │案退款資料 │ │基公司│ ├──┼───────────┼──┼───┤ │47 │亞洲奇基、台基建設公司│1本 │亞洲奇│ │ │訴訟資料 │ │基公司│ ├──┼───────────┼──┼───┤ │48 │富貴專案面談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9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常會議│1本 │台基開│ │ │事錄 │ │發公司│ ├──┼───────────┼──┼───┤ │50 │台基集團會議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51 │亞洲奇基公司銀行交易明│1本 │亞洲奇│ │ │細表 │ │基公司│ ├──┼───────────┼──┼───┤ │52 │保證金收支表與亞洲之翼│9張 │亞洲奇│ │ │會員人數 │ │基公司│ ├──┼───────────┼──┼───┤ │53 │王宗立個人資料表 │5張 │不詳 │ ├──┼───────────┼──┼───┤ │54 │台基開發自動扣款繳費須│18張│亞洲奇│ │ │知等(亞洲之翼) │ │基公司│ ├──┼───────────┼──┼───┤ │55 │富貴專案契約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56 │台基建設保證金收據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57 │台基開發富貴專案保證金│1本 │亞洲奇│ │ │轉換股票同意書 │ │基公司│ ├──┼───────────┼──┼───┤ │58 │亞洲奇基公司員工人事資│1本 │亞洲奇│ │ │料 │ │基公司│ ├──┼───────────┼──┼───┤ │59 │亞洲奇基公司基金申購標│1本 │亞洲奇│ │ │準 │ │基公司│ ├──┼───────────┼──┼───┤ │60 │亞洲奇基公司工作聯繫單│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1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 │ │案保證金申請書 │ │基公司│ ├──┼───────────┼──┼───┤ │62 │台基開發股東名冊資料等│1本 │台基開│ │ │ │ │發公司│ ├──┼───────────┼──┼───┤ │63 │台基開發一般資料表 │10張│台基開│ │ │ │ │發公司│ ├──┼───────────┼──┼───┤ │64 │亞洲奇基公司、台基建設│10張│亞洲奇│ │ │公司匯款單、支出證明單│ │基公司│ ├──┼───────────┼──┼───┤ │65 │台基開發公司增資後股東│2張 │台基開│ │ │持股數 │ │發公司│ ├──┼───────────┼──┼───┤ │66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7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8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9 │台基開發資產負債表損益│1本 │台基開│ │ │表 │ │發公司│ ├──┼───────────┼──┼───┤ │70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71 │台基建設公司明細表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2 │台基建設公司試算表等帳│1本 │台基建│ │ │冊 │ │設公司│ ├──┼───────────┼──┼───┤ │73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4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5 │台基建設公司稅帳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6 │亞洲奇基公司、飛翼國際│14本│亞洲奇│ │ │公司送件簽收單 │ │基公司│ ├──┼───────────┼──┼───┤ │77 │亞洲奇基公司營業收入日│2本 │亞洲奇│ │ │報表 │ │基公司│ ├──┼───────────┼──┼───┤ │78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7本 │亞洲奇│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 │ │正乾隆專案宣傳資料 │ │ │ ├──┼───────────┼──┼───┤ │79 │客戶資料 │8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0 │富貴專案申請書 │2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1 │寶利、寶利白金專案、一│1本 │亞洲奇│ │ │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 │基公司│ │ │繳款憑證 │ │ │ ├──┼───────────┼──┼───┤ │82 │亞洲奇基公司文件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3 │漢神實業股票影本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4 │亞洲奇基公司簽呈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5 │信貸申請書 │2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6 │結件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7 │軍人貸款辦法 │7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8 │勞保資料 │1本 │不詳 │ ├──┼───────────┼──┼───┤ │89 │台基建設宇陽分公司員工│1張 │台基建│ │ │通訊錄 │ │設公司│ ├──┼───────────┼──┼───┤ │90 │台基集團營運規劃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1 │亞洲奇基收支週報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2 │台基集團員工薪資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3 │資金明細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4 │台基建設公司呈級會議紀│1本 │台基建│ │ │錄 │ │設公司│ ├──┼───────────┼──┼───┤ │95 │台基集團各公司業績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96 │台基富貴各項不利問題資│1張 │台基建│ │ │料 │ │設公司│ ├──┼───────────┼──┼───┤ │97 │台基公司及心想室成公司│3張 │台基建│ │ │合作契約書 │ │設公司│ ├──┼───────────┼──┼───┤ │98 │台基集團各專案企劃資料│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9 │寶利白金專案銷售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0 │台基集團迪柏卡企劃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1 │亞洲之翼宣傳及契約資料│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2 │台基集團亞洲之翼專案教│1本 │亞洲奇│ │ │戰手冊 │ │基公司│ ├──┼───────────┼──┼───┤ │103 │台基集團訓練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4 │阿肯迪亞公司訓練教材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05 │台基集團大陸分公司營運│1本 │台基建│ │ │資料 │ │設公司│ ├──┼───────────┼──┼───┤ │106 │馬可波羅俱樂部合約書 │1本 │不詳 │ ├──┼───────────┼──┼───┤ │107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一) │ │基公司│ ├──┼───────────┼──┼───┤ │108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二) │ │基公司│ ├──┼───────────┼──┼───┤ │109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三) │ │基公司│ ├──┼───────────┼──┼───┤ │110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登錄名│1本 │亞洲奇│ │ │冊 │ │基公司│ ├──┼───────────┼──┼───┤ │111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權益物│1本 │亞洲奇│ │ │領取明細表 │ │基公司│ ├──┼───────────┼──┼───┤ │112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開會通│1本 │台基開│ │ │知(91、92年樣本) │ │發公司│ ├──┼───────────┼──┼───┤ │113 │台基建設公司、亞洲奇基│1本 │台基建│ │ │公司會員渡假及訂房資料│ │設公司│ │ │ │ │、亞洲│ │ │ │ │奇基公│ │ │ │ │司 │ ├──┼───────────┼──┼───┤ │114 │台基集團相關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5 │台基集團員工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6 │台基集團股票認購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7 │台基集團公告資料(台基│1本 │亞洲奇│ │ │開發公司、亞洲奇基公司│ │基公司│ │ │、飛翼國際公司) │ │ │ ├──┼───────────┼──┼───┤ │118 │富貴專案客戶申訴單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9 │台基集團廣告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0 │富貴專案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1 │台基集團雜誌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2 │亞洲之翼員工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3 │亞洲奇基公司磁片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4 │董博健軍人身份證影本及│7張 │林秀里│ │ │任官令等文件 │ │ │ ├──┼───────────┼──┼───┤ │125 │阿肯迪亞公司組織圖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6 │阿肯迪亞公司執照影本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7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8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9 │阿肯迪亞公司結業證書 │2張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0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1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2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3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4 │WHOHOT會員卡 │10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5 │阿肯迪亞公司四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 │ │單 │ │亞公司│ ├──┼───────────┼──┼───┤ │136 │阿肯迪亞公司繳款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7 │阿肯迪亞公司五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 │ │單 │ │亞公司│ ├──┼───────────┼──┼───┤ │138 │阿肯迪亞公司三聯式存入│1本 │阿肯迪│ │ │憑條 │ │亞公司│ ├──┼───────────┼──┼───┤ │139 │阿肯迪亞公司信用卡存單│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0 │匯款資料(匯款帳號為王│2張 │阿肯迪│ │ │安石萬通銀行帳號) │ │亞公司│ ├──┼───────────┼──┼───┤ │141 │專案會員權益物申請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2 │專案會員權益物簽領單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3 │權益物配送單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4 │契約書(精英專案)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5 │合約書(富豪專案) │2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6 │契約書(尊爵專案)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7 │領取契約書登記表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8 │納骨塔位使用權狀影本 │1本 │不詳 │ │ │(彭蓉蓉、張欣浩、張欣│ │ │ │ │隆) │ │ │ ├──┼───────────┼──┼───┤ │149 │可轉換有價證券樣本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0 │WHOHOT住宿券、禮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1 │阿肯迪亞公司各專案價格│1本 │阿肯迪│ │ │表 │ │亞公司│ ├──┼───────────┼──┼───┤ │152 │顧客申訴報告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3 │阿肯迪亞公司會議紀錄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4 │阿肯迪亞公司薪資明細單│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5 │阿肯迪亞公司電腦磁片 │1片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6 │阿肯迪亞公司雜項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7 │阿肯迪亞客戶名單 │70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8 │阿肯迪亞92年4月至5月客│1本 │阿肯迪│ │ │戶交易明細 │ │亞公司│ ├──┼───────────┼──┼───┤ │159 │客服中心課程表及會員名│10張│阿肯迪│ │ │冊 │ │亞公司│ ├──┼───────────┼──┼───┤ │160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14本│阿肯迪│ │ │公司存摺影本 │ │亞公司│ ├──┼───────────┼──┼───┤ │161 │阿肯迪亞91、92年度總分│2本 │阿肯迪│ │ │類帳 │ │亞公司│ ├──┼───────────┼──┼───┤ │162 │阿肯迪亞股票轉讓通報表│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3 │阿肯迪亞契約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4 │阿肯迪亞產品申請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5 │阿肯迪亞財務報表暨查核│1本 │阿肯迪│ │ │報告 │ │亞公司│ ├──┼───────────┼──┼───┤ │166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1本 │僑蔚國│ │ │核報告書 │ │際公司│ │ │ │ │(原為│ │ │ │ │阿肯迪│ │ │ │ │亞) │ ├──┼───────────┼──┼───┤ │167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1本 │僑蔚國│ │ │金調度表 │ │際公司│ │ │ │ │(原為│ │ │ │ │阿肯迪│ │ │ │ │亞) │ ├──┼───────────┼──┼───┤ │168 │阿肯迪亞股東臨時會資料│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9 │阿肯迪亞薪資數明細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0 │阿肯迪亞公司公告 │2張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1 │阿肯迪亞公司薪資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2 │阿肯迪亞公司雜項資料 │22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3 │員工薪資資料(王安石所│3張 │阿肯迪│ │ │有) │ │亞公司│ ├──┼───────────┼──┼───┤ │174 │電腦主機 │1件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5 │收支日報表影本等及錄音│1箱 │王宗立│ │ │帶一盒 │ │ │ ├──┼───────────┼──┼───┤ │176 │阿肯迪亞公司資料一份 │1袋 │王安石│ └──┴───────────┴──┴───┘ 附表三 ┌──┬─────┬───────┬───────────┬───────┐ │編號│戶名 │銀行全稱 │扣押帳戶 │金額 │ ├──┼─────┼───────┼───────────┼───────┤ │1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萬 │ │ │ │信義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1,479 元 │ ├──┼─────┼───────┼───────────┼───────┤ │2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0元 │ │ │ │建成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3 │王宗立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苓雅、建國分│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行 │ │ │ ├──┼─────┼───────┼───────────┼───────┤ │4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323元 │ │ │ │新莊分行 │ │(需扣郵費、手│ │ │ │ │ │續費200元) │ ├──┼─────┼───────┼───────────┼───────┤ │5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北桃分行 │ │金額 │ ├──┼─────┼───────┼───────────┼───────┤ │6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5,693元 │ │ │ │行城東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7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98元 │ │ │ │行南桃園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8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87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9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元 │ │ │ │行仁愛分行 │ │ │ ├──┼─────┼───────┼───────────┼───────┤ │10 │王宗立 │彰化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684元 │ │ │ │西松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11 │王宗立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松南分行 │ │金額 │ ├──┼─────┼───────┼───────────┼───────┤ │12 │王宗立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1元 │ │ │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4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2,629元 │ ├──┼─────┼───────┼───────────┼───────┤ │13 │王宗立 │玉山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民生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14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875元 │ │ │ │(已為星展銀行│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 │接管) │ │ │ ├──┼─────┼───────┼───────────┼───────┤ │15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 │16 │王宗貞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9,251│ │ │ │松江分行 │ │元 │ ├──┼─────┼───────┼───────────┼───────┤ │17 │王宗貞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271元 │ │ │ │世貿分行 │ │ │ ├──┼─────┼───────┼───────────┼───────┤ │18 │王宗貞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古亭、仁愛、│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新興、安和、苓│ │ │ │ │ │雅分行 │ │ │ ├──┼─────┼───────┼───────────┼───────┤ │19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20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289元 │ │ │ │行城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21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56元 │ │ │ │行西台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22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23萬 │ │ │ │行板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4,109 元 │ ├──┼─────┼───────┼───────────┼───────┤ │2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7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24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8萬 │ │ │ │行館前分行 │ │2,648 元 │ ├──┼─────┼───────┼───────────┼───────┤ │25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9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26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357元 │ │ │ │行復興分行 │ │ │ ├──┼─────┼───────┼───────────┼───────┤ │27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486元 │ │ │ │行民權分行 │ │ │ │ │ │ │ │ │ │ │ │ │ │ │ ├──┼─────┼───────┼───────────┼───────┤ │28 │王宗貞 │臺北縣中和地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萬7,288│ │ │ │農會永盛收付處│ │元(需扣手續費│ │ │ │ │ │100元) │ ├──┼─────┼───────┼───────────┼───────┤ │29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 │30 │王宗貞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 │臺幣活存 │ │ │ │臺北分行 │0000000000 │新臺幣1萬2,693│ │ │ │ │美金活存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美金活存 │ │ │ │ │美金活存(應為歐元活存│381.23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0000000000CHPS978 │2.28歐元 │ ├──┼─────┼───────┼───────────┼───────┤ │31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1萬 │ │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5,644 元(需扣│ │ │ │ │ │手續費150元) │ ├──┼─────┼───────┼───────────┼───────┤ │32 │王宗貞 │香港商香港上海│000-000000 │新臺幣5萬6,839│ │ │ │匯豐銀行 │ │元 │ ├──┼─────┼───────┼───────────┼───────┤ │3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8萬 │ │ │ │行營業部 │Z000000000)所有帳戶 │7,567 元 │ ├──┼─────┼───────┼───────────┼───────┤ │34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1元 │ │ │ │行高雄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35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 │ │ │ │ │ │ ├──┼─────┼───────┼───────────┼───────┤ │36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山分行 │ │金額 │ ├──┼─────┼───────┼───────────┼───────┤ │37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66萬 │ │ │ │行館前分行 │ │0,123 元 │ ├──┼─────┼───────┼───────────┼───────┤ │38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06元 │ │ │ │行古亭分行 │ │ │ ├──┼─────┼───────┼───────────┼───────┤ │39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4,737│ │ │ │行二重分行 │ │元 │ ├──┼─────┼───────┼───────────┼───────┤ │40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萬8,008│ │ │ │行民生分行 │ │元 │ ├──┼─────┼───────┼───────────┼───────┤ │41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 │ │ │ │ │ │ ├──┼─────┼───────┼───────────┼───────┤ │42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5萬2,666│ │ │ │興雅分行 │ │元 │ ├──┼─────┼───────┼───────────┼───────┤ │43 │李慈慧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0000000000 │臺幣活存 │ │ │ │松江分行 │臺幣支存0000000000 │新臺幣38萬 │ │ │ │ │美金活存 │4,863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臺幣支存 │ │ │ │ │歐元活存 │新臺幣16萬 │ │ │ │ │0000000000CHPS978 │0,642元 │ │ │ │ │ │美金活存 │ │ │ │ │ │0.02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 │1.57歐元 │ ├──┼─────┼───────┼───────────┼───────┤ │44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150元 │ │ │ │中山分行 │ │ │ ├──┼─────┼───────┼───────────┼───────┤ │45 │李慈慧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 │支存 │ │ │ │行松南分行 │ │新臺幣3,346 元│ │ │ │ │ │活存 │ │ │ │ │ │新臺幣1萬7,433│ │ │ │ │ │元 │ ├──┼─────┼───────┼───────────┼───────┤ │46 │王秀錦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美金468.2元 │ │ │ │行西湖分行 │ │ │ ├──┼─────┼───────┼───────────┼───────┤ │47 │台基開發股│臺灣土地銀行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新臺幣│ │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所│1元、支票存款 │ │ │(下稱台基│ │有帳戶 │新臺幣3,730元 │ │ │開發公司)│ │ │ │ ├──┼─────┼───────┼───────────┼───────┤ │48 │台基建設股│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31元 │ │ │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 │ │ │ │ │(下稱台基│ │ │ │ │ │建設公司)│ │ │ │ ├──┼─────┼───────┼───────────┼───────┤ │49 │台基開發公│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5元 │ │ │司 │松江分行 │ │ │ ├──┼─────┼───────┼───────────┼───────┤ │50 │台基開發公│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5元 │ │ │司 │南門分行 │ │ │ ├──┼─────┼───────┼───────────┼───────┤ │51 │台基開發公│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96元 │ │ │司 │行館前分行 │ │ │ ├──┼─────┼───────┼───────────┼───────┤ │52 │台基開發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80元 │ │ │司 │中崙分行 │ │ │ ├──┼─────┼───────┼───────────┼───────┤ │53 │台基建設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233│ │ │司(其後更│中崙分行 │ │元 │ │ │名為亞洲奇│ │ │ │ │ │基綜合計畫│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54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817元 │ │ │位科技股份│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966元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 │新臺幣182元 │ ├──┼─────┼───────┼───────────┼───────┤ │55 │阿肯迪亞數│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0元(無│ │ │位科技股份│信維分行 │ │扣押實益,未扣│ │ │有限公司 │ │ │押) │ ├──┼─────┼───────┼───────────┼───────┤ │56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支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元 │ │ │位科技股份│大安分行 │活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901元 │ │ │有限公司 │ │(已於93.11.19被高雄行│ │ │ │ │ │政執行處扣押在案) │ │ ├──┼─────┼───────┼───────────┼───────┤ │57 │阿肯迪亞數│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新臺幣8元 │ │ │位科技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 │ │(已於94.3.10被高雄地 │ │ │ │ │ │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命令扣│ │ │ │ │ │押) │ │ ├──┼─────┼───────┼───────────┼───────┤ │58 │阿肯迪亞國│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新臺幣2萬2,600│ │ │際食品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59 │亞洲奇基綜│臺北富邦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該帳戶內所有之│ │ │合計畫股份│行建國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金額 │ │ │有限公司(│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下稱亞洲奇│ │ │ │ │ │基公司) │ │ │ │ ├──┼─────┼───────┼───────────┼───────┤ │60 │亞洲奇基公│中國信託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新臺幣5萬0,322│ │ │司 │行中崙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 │ │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61 │亞洲奇基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046│ │ │司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19萬0, │ │ │ │ │ │687元 │ │ │ │ │ │新臺幣800 元 │ ├──┼─────┼───────┼───────────┼───────┤ │62 │新台基聯合│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174元 │ │ │企業股份有│中崙分行 │ │ │ │ │限公司 │ │ │ │ ├──┼─────┼───────┼───────────┼───────┤ │63 │飛翼國際股│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 │ │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帳│新臺幣100萬 │ │ │(下稱飛翼│ │戶 │0,992元 │ │ │公司) │ │ │支票存款 │ │ │ │ │ │新臺幣4萬4,630│ │ │ │ │ │元 │ ├──┼─────┼───────┼───────────┼───────┤ │64 │飛翼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6元 │ │ │ │行松山分行 │ │ │ ├──┼─────┼───────┼───────────┼───────┤ │65 │飛翼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 │ │ │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71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7萬5,922│ │ │ │ │ │元 │ ├──┼─────┼───────┼───────────┼───────┤ │66 │飛翼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 │ │ │行西湖分行 │ │ │ │ │ │ │ │ │ ├──┼─────┼───────┼───────────┼───────┤ │67 │飛翼國際旅│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活期存款新臺 │ │ │行社股份有│長春分行 │公司(統一編號: │幣111 元 │ │ │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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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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