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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勇毅陳彥君邱瓊瑩

原告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律師
被告
吳青祐(原名吳志男)

上列被告吳青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向被告廖玲瑩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廖玲瑩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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