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原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依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瑩律師
- 被告
- 吳青祐(原名吳志男)
上列被告吳青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向被告廖玲瑩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廖玲瑩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