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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勇毅陳彥君邱瓊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律師
被告
廖玲瑩(原名廖耕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廖玲瑩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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