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原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依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瑩律師
- 被告
- 廖玲瑩(原名廖耕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廖玲瑩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