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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玉婷張宏明林祐宸

原告
曲永皓
被告
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阿秀
被告
璩澤中

      倪其才

      倪和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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