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曲永皓
- 被告
- 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秀
- 被告
- 璩澤中
倪其才
倪和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