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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呈樵劉娟呈張谷瑛

原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世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昀蓁律師
被告
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詹仁雄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背信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仁雄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民國106年2月8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 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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