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 原告
-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世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垠
- 訴訟代理人
- 洪欣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昀蓁律師
- 被告
- 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詹仁雄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背信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仁雄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民國106年2月8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 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