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張珮琪
- 被告
-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華
- 被告
- 王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世緯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