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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彭慶文張少威文家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張珮琪
被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被告
王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世緯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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