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張珮琪 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被 告 王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世緯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