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品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琪筠 被 告 馮妍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馮妍瑜被訴詐欺取財(原起訴書記載為業務侵占,嗣經蒞庭公訴人當庭變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