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 原告
- 品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琪筠
- 被告
- 馮妍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馮妍瑜被訴詐欺取財(原起訴書記載為業務侵占,嗣經蒞庭公訴人當庭變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