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 原告
-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士茵
- 被告
- 謝泱儒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欽律師
黃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泱儒被訴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謝泱儒就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