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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程克琳姚念慈蘇珍芬
  •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 原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泱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士茵 被   告 謝泱儒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黃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泱儒被訴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謝泱儒就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蘇珍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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