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士茵 被 告 林千慧 游騰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