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邱榮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婷 被 告 陳健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宏、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邱榮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