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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蔡羽玄廖棣儀吳承學

原告
邱榮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告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婷
被告
陳健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宏、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邱榮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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