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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黃玉婷呂政燁周泰德
  • 法定代理人
    曾芬燕

  • 原告
    蔡志祺
  • 被告
    李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蔡志祺 被   告 李彥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芬燕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36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0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蔡志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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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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