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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藍寶連
選任辯護人
陳欽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藍寶連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號之2層樓建物(建造日期不詳)所有權人雙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園公司)之負責人,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對該建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負有維護責任。而上開建物自民國60年間起即停止使用,為老舊住宅。緣於97年間,與該建物西側毗鄰之洪家偉透過雙連里里長洪振恒反映環境衛生及安全問題,雙園公司遂以圍籬將該建物圍起,以避免他人傾倒垃圾,惟建築圍籬後,外人即無法看到該建物內部之狀況。被告明知該建物老舊,於雙園公司取得時即處於可能倒塌狀況,且明知告訴人洪家偉及其女兒告訴人洪○萱(97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居住在同巷3號1樓,與上開建物之西側毗鄰,苟上開建物結構劣化而傾倒,極可能致緊鄰之告訴人等一家受到傷害,具潛在風險,被告本應對上開建物定期檢查,注意建築物老舊劣化情形,以維護該建物之構造安全,並排除控制該建物傾倒之風險,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建築圍籬後即未對該建物檢查維修,任令該屋荒廢。嗣104年8月8日凌晨3時許,蘇迪勒颱風登陸侵臺之際,將該建物四周牆面吹襲倒塌,其中2樓西側水泥磚牆向洪家偉之住所傾倒,致告訴人洪家偉住所鐵皮屋頂塌陷,壓住當時在屋內熟睡之告訴人洪○萱,致告訴人洪○萱因而受有右小腿挫傷併皮膚壞死(3×4公分)、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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