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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彭康凡羅郁婷莊書雯
  • 法定代理人
    王燕玲、黃義盛

  • 當事人
    總繪廣告有限公司王麗卿盛康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總繪廣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燕玲 被   告 王麗卿 被   告 盛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義盛 被   告 黃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總繪廣告有限公司、王燕玲、王麗卿、盛康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琴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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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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