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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ff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告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智易字第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怡伸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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