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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鐵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湘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湘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湘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3月、6月、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10月及1年9月,合併執行2年7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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