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岳騰(原名:狄杭恩‧濟拓爾)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101 年度執字第4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岳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岳騰(原名:狄杭恩‧濟拓爾)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即被告前因違反上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5 月27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1 紙附卷可稽。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即被告亦未於期限內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