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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銘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銘鴻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4 月、9 月、9 月、2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68166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53號、104 年度簡字第212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21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4 月,並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因(二)竊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57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9 月、9 月,並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一)、(二)接續執行,入監執行之刑期起算日為104 年9 月25日,茲於106 年6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7 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3 月1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61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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