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銘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銘鴻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4 月、9 月、9 月、2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68166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53號、104 年度簡字第212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21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4 月,並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因(二)竊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57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9 月、9 月,並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一)、(二)接續執行,入監執行之刑期起算日為104 年9 月25日,茲於106 年6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7 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3 月1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61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