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健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健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健益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