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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諾樺林彥成廖晉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東諺
選任辯護人
張香堯律師

具 保 人 劉銘鎧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銘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余東諺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由具保人劉銘鎧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偵緝字第18號偵查卷宗第23頁至第24頁)。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復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7 年6 月13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2244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訪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7 年6 月6 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98733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臺灣臺北地方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各2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0頁、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及第99頁至第100 頁),而上開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於指定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107 年7 月25日刑事報到單及同日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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