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蔡羽玄、翁毓潔、解怡蕙
- 法定代理人為廣曉雄、蕭裕蓁
- 當事人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唐國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廣曉雄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林正航律師 被 告 唐國森 蕭裕蓁 旭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裕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唐國森、蕭裕蓁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 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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