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白俊男、張朝棟、長盛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被 告 張朝棟 被 告 長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