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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彥成林勇如

原告
蘇芮楨
原告
邱方怡
原告
黃永仁
原告
宋燕青
原告
卓聰耀
原告
侯嘉妮
原告
朱邱松
原告
曾健倫
原告
林育節
原告
黃旭彬
原告
簡淑勤
原告
黃一鳴
原告
黃維加
原告
倪有康
原告
林萬輝
原告
陳春桃
原告
鄭金山
原告
邱懷德
原告
顏琬樺
原告
李定承
原告
王純鶯
原告
羅守有
原告
廖陳招
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婉毓
被告
黎秀珠

駱玫琳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00樓

汪宏俊

指定送達地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00室

應綺之

標明宗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朋友黃銘憲址)

蘇永在

陳思羽

夏宸凱

錢睿憲

徐天卓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郭俊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秀珠、駱玫琳、汪宏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倪有康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追加被告應綺之、標明宗、蘇永在、陳思羽、夏宸凱、錢睿憲、徐天卓、郭俊滔。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110年度金簡字第3號判決在案。本院審酌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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