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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李殷君宋雲淳林鈺珍
  •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 當事人
    薛穎鴻黃進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薛穎鴻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黃進全 黃琮育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進全、黃琮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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