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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殷君林鈺珍姚念慈

原告
濮○○
兼法定代理人
濮樂偉
兼法定代理人
張懿心
兼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被告
周啓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五七○號被告周啓知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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