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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江俊彥紀凱峰李鴻維

附民原告  藍國巍

      陳美芹

      井友佾

      李佳玲

      林文斌

      劉伊容

      耿慶瑞

      柯震宇

      富允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兼附民原告
李錦佩
兼附民原告
附民原告 鍾曜聲
兼附民原告
徐瑞蘭
兼附民原告
夏月霞
兼附民原告
林左勛
兼附民原告
陳守慧
兼附民原告
林珮嵐
兼附民原告
陳奉珠
兼附民原告
賴怡臻
兼附民原告
賴柏儒
兼附民原告
賴昱儒
兼附民原告
雷小瑛
兼附民原告
陳嘉瑩
兼附民原告
安庭有限公司
上一人兼附民原告
代表人兼
兼附民原告
附民原告 陳建安
兼附民原告
附民原告 裕暉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建得
代表人
附民原告 劉益源
代表人
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林立皋
上一人代表人
附民原告 王美然
上一人代表人
邱鴻源
上一人代表人
李春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兼附民被告
附民被告 袁國章
兼附民被告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附民被告
袁凡瓔
兼附民被告
附民被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附民被告
周建龍
兼附民被告
附民被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附民被告
張峻銘

附民被告  吳敏綸

      蕭志永

      束蓮芳

      何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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