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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胡宗淦林幸怡林呈樵

  • 當事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何宗英江美玉張譽瀚廖立群何淑麗黃瑞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送達代收人 莊尚軒 被 告 何宗英 江美玉 張譽瀚 廖立群 何淑麗 黃瑞蓮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王誠良即誠良牙醫診所 謝維毓即百傑牙醫診所 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廖克文即板橋誠品牙醫診所 阮議賢 王宏仁 吳勁翼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郭明忠 賴勝治 張國俊 曹玉慧 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英 被 告 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黃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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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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