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 原告
- 陳三泰
- 原告
- 吳宗樺
- 原告
- 陳學文
- 原告
- 程建華
- 原告
- 陳翊芳
- 原告
- 李沛緹
- 原告
- 鄧筱涵
- 原告
- 吳馨齡
- 原告
- 楊宗諭
- 原告
- 蕭宏原
- 原告
- 吳鎮宇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黎亞倫
- 被告
- 耘昇平有限公司 1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敬平
- 被告
-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朱少敏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因刑事被告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三泰、吳宗樺、陳學文、程建華、陳翊芳、李沛緹、鄧筱涵、吳馨齡、楊宗諭、蕭宏原、吳鎮宇、黎亞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