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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曾正龍宋雲淳許筑婷

原告
三九四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金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水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告
陳熙樞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59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許筑婷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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