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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孟皇趙書郁林柔孜

原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俐婷律師
被告
黃睿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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