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定家 法定代理人 陳欽福 被 告 台灣伸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劉金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