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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黃玉婷王惟琪呂政燁
  • 法定代理人
    陳欽福、劉金火

  • 原告
    陳定家
  • 被告
    台灣伸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定家 法定代理人 陳欽福 被   告 台灣伸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劉金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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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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