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林漢傑 郭美華 被 告 陳克治 鑫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余珈新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 民訴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