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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黃玉婷周泰德王惟琪
  • 法定代理人
    余珈新、林村田

  • 當事人
    梁美美陳克治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梁美美 李宜霖 李宜娟 李宜唐 被   告 陳克治 鑫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余珈新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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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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