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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洪英花朱家毅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 原告
    蔡其泉
  • 被告
    洪敬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   告 蔡其泉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洪敬筌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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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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