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彥謀係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1 之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聞公司)資深主編及撰文記者,其明知報導或於電子媒體上傳述事涉他人名譽之訊息前,應先充分查證消息來源是否與實情相符,仍於民國103年1月間某日,在立法院附近巧遇台灣懷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怀德聯合開發有限公司」,嗣於103年8月15日更名為「台灣懷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懷德公司)前任副總裁李如易(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閒聊後,未進行合理之查證,即意圖散布於眾,撰寫標題為「懷德賭場沒蓋先出老千」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報導交予不知情之新新聞公司總編輯林瑩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該文章刊登於103年2月13日出刊之第1406期「新新聞雜誌」內,又於同年月14日將該文章接續刊登於新新聞公司電子網頁。再於同年月16日,接續在其個人經營之「李彥謀個人部落格」刊登該文章,以此方式摘告訴人台灣懷德公司、賴志威、賴志峰疑以詐術奪標馬祖博弈賭場標案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台灣懷德公司、賴志威、賴志峰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台灣懷德公司、賴志威、賴志峰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台灣懷德公司、賴志威、賴志峰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附表 ┌──┬─────────────────────────┐ │編號│不實事項 │ ├──┼─────────────────────────┤ │1 │只見賴氏兄弟打著「金莎集團」名號向相關行業遊說,疑│ │ │以優先議約權取得未來的標案,收取簽約金數十萬元不等│ │ │。 │ ├──┼─────────────────────────┤ │2 │賴氏兄弟──賴志威、賴志峰又是何許人呢?賴氏兄弟賣│ │ │「未來」,吸金詐騙? │ ├──┼─────────────────────────┤ │3 │有業界指出,這對兄弟檔的名片,現在已不是印上「懷德│ │ │」,而是「金莎集團」(此為金沙集團之誤載),他們大│ │ │多在台灣活動,向各營造公司或其他相關行業遊說,疑以│ │ │優先議約權助其取得未來的標案,前期先收取簽約金數十│ │ │萬元不等。資深工程界人士認為,優先權不是這樣得來的│ │ │,老字號的公司不會上當,但新手公司很容易掉入陷阱。│ │ │如果這些事情屬實,懷德公司不僅可能是詐騙公司,還是│ │ │吸金集團。 │ ├──┼─────────────────────────┤ │4 │懷德公司的詭異,更逐漸在台馬地區發酵,如果懷德真是│ │ │一家詐騙公司,政府卻絲毫未有警覺,顯示台灣根本不用│ │ │設賭場,因為籌碼更大的「賭局」,每天都在上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