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郡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544號被 告 張郡?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詳卷附當事人年籍資料單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陳建宏(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樓之「建發快遞商行」(下稱建 發商行)之負責人,張郡?則為建發商行之員工,建發商行 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晚間,在上址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其等2人於同日23時許,因酒後發生口角,張郡?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待手推擠毆打陳建宏,致其受有背部、左大腿多處挫傷及雙上肢、左小腿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經警據報,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建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張郡?於警詢及偵訊│被告於案發時,有在建發商│ │ │時之陳述 │行飲酒之事實。 │ ├──┼───────────┼────────────┤ │ 2 │告訴人陳建宏於警詢及偵│告訴人陳建宏於案發時、地│ │ │訊時之指訴 │,遭被告推擠、毆打,而受│ │ │ │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 ├──┼───────────┼────────────┤ │ 3 │證人蔡杰奇、黃建銘、簡│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地│ │ │緯豪、黃逸家、陳瑞佑、│,發生衝突之事實。 │ │ │郭正智及張曉容於警詢時│ │ │ │及偵訊中之證述 │ │ ├──┼───────────┼────────────┤ │ 4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告訴人陳建宏因遭被告攻擊│ │ │團法人臺安醫院105年9月│,而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 │15日診斷證明書、106年3│ │ │ │月14日臺院醫業字第1060│ │ │ │000184號函暨所附病歷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檢 察 官 黃 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廖 云 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