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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秋宜呂政燁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0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瑀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90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瑀彤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瑀彤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將幫助不詳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管道,竟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間某日,透過黑貓宅急便,將其所申辦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北投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天母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12日下午6 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朝讓,向告訴人佯稱,其係網路露天賣家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告訴人帳戶設定分期付款,將連續扣款12個月,要求告訴人協助取消訂單,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自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①於105 年12月12日晚間7 時11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 萬9985元至陳瑀彤所有上揭大眾銀行帳戶;②於105 年12月12日晚間7 時13分、19分,分別匯款2 萬8985元、985 元至陳瑀彤所有上揭華南銀行帳戶;③於105 年12月12日晚間7 時17分,分別匯款2 萬9985元、2 萬9985元至陳瑀彤所有上揭中國信託帳戶。嗣因告訴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處之「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本案上開如公訴意旨所示幫助詐欺犯行之同一犯罪事實(即其他遭詐騙而匯入大眾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被害人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3 日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610 號提起公訴,並於106 年11月1 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案號為106 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下稱該案),目前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審易卷第20至第22頁)附卷可參。而被告本件犯行與該案係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自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嗣於106 年11月6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9906號就本件另行提起公訴,並於該案繫屬於士林地院後之106 年11月2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起訴書、臺北地檢署106 年11月27日北檢泰慶106 偵9906字第1069013603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1 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1 至3 頁),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士林地院審判之,非本院所得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4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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