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綿春
郭慶元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係認被告高綿春、郭慶元分別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高綿春、郭慶元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613號
被 告 高綿春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慶元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 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綿春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
字第2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同法院駁回以 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4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鄰居郭慶元素有嫌隙,竟均基
於傷害之犯意,於106 年7 月11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
店區德正街21巷口,手持磚頭朝對方互相攻擊,致郭慶元受
有頭部鈍傷、頭皮撕裂傷、臉部多處擦傷之傷害,致高綿春
受有下巴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郭慶元、高綿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兼告訴人高綿春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偵訊之自白 │ │
├──┼──────────┼─────────────┤
│ 2 │被告兼告訴人郭慶元於│被告郭慶元坦承有與被告高綿│
│ │警詢、偵訊之陳述 │春發生口角爭執,並持磚塊朝│
│ │ │被告高綿春方向丟擲之事實,│
│ │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
│ │ │稱:當時係被告高綿春先攻擊│
│ │ │伊,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
├──┼──────────┼─────────────┤
│ 3 │勘驗筆錄1份、監視器 │全部犯罪事實。 │
│ │錄影翻拍照片5張、現 │ │
│ │場照片6張、監視器錄 │ │
│ │影光碟1片 │ │
├──┼──────────┼─────────────┤
│ 4 │台北慈濟醫院、天主教│被告2 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 │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示傷害之事實。 │
│ │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各│ │
│ │1紙 │ │
└──┴──────────┴─────────────┘
二、核被告高綿春、郭慶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被告高綿春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