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許沛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37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年度審易字第96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沛翎犯背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許沛翎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許沛翎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道歉並賠償其損害,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3379號
被 告 許沛翎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沛翎自民國104年11月9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任職於耐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以下稱耐德公司),擔任商品部門助理,對於耐德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不得有違背其職務而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詎其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其擔任耐德公司商品開發助
理之職務,因而知悉耐德公司商品進貨成本及利潤之機會,
就同類商品與耐德公司削價競爭,先於104年11月27日,在
其經營之「魯蛋mama童樂園」臉書網站上,張貼耐德公司在
購物網站上所刊登銷售「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蓬披肩,任2
入599元(指新台幣,下同)」之網址,並發文稱「這家網
站有賣跟滷蛋媽一樣的圍巾耶,價格雖然差不多,不過是
MADE IN CHINA,有沒有覺得魯蛋媽很有良心,一條正韓的
圍巾才賣你290元」等語,違反競業禁止之規範而低價販售
同類商品,使消費者誤認許沛翎販售之商品優於耐德公司之
商品(實際上許沛翎係在淘寶網批貨販售),致生損害耐德
公司。
二、案經耐德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許沛翎於偵查中│1、被告自104年11月9日起至同 │
│ │之供述 │ 年12月22日止,任職於耐德 │
│ │ │ 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在其經營之「魯蛋mama │
│ │ │ 童樂園」臉書網站上,張貼 │
│ │ │ 耐德公司之購物網站網址, │
│ │ │ 並販售同類商品之事實。 │
│ │ │3、被告自淘寶網購入披肩後, │
│ │ │ 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與耐德 │
│ │ │ 公司競爭銷售之事實。 │
│ │ │ │
├──┼─────────┼──────────────┤
│ 2 │告訴代理人黃玫錡律│被告在耐德公司擔任產品開發助│
│ │師於偵查中之供述 │理,其權限可以進入耐德公司的│
│ │ │後台系統,並得知告訴人之商品│
│ │ │進貨成本及利潤等詳細價格資料│
│ │ │之事實。 │
├──┼─────────┼──────────────┤
│ 3 │耐德公司聘任通知書│被告自104年11月9日起任職於耐│
│ │ │德公司,擔任商品開發助理之事│
│ │ │實。 │
├──┼─────────┼──────────────┤
│ 4 │耐德公司資訊服務帳│被告之帳號權限可進入耐德公司│
│ │號及權限申請單 │後台系統,並經手耐德公司「經│
│ │ │典格子流蘇兩用斗蓬披肩」上架│
│ │ │作業之事實。 │
├──┼─────────┼──────────────┤
│ 5 │「魯蛋mama童樂園」│被告在其經營之臉書網頁上張貼│
│ │臉書網頁資料 │耐德公司之購物網站網址,再發│
│ │ │文表示「這家網站有賣跟滷蛋媽│
│ │ │一樣的圍巾耶,價格雖然差不多│
│ │ │,不過是MADE IN CHINA,有沒 │
│ │ │有覺得魯蛋媽很有良心,一條正│
│ │ │韓的圍巾才賣你290元」等語, │
│ │ │低價與耐德公司競爭之事實。 │
├──┼─────────┼──────────────┤
│ 6 │廠商聯絡資訊、基本│被告經手「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
│ │資料、商品資料 │蓬披肩」之上架工作,熟知廠商│
│ │ │聯絡資訊、進貨成本、銷售利潤│
│ │ │,並利用此職務上知悉之資訊,│
│ │ │以低價與耐德公司競爭之事實。│
└──┴─────────┴──────────────┘
二、核被告許沛翎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