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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佐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84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3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佐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參陸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佐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黃色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6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檢驗結果,確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有同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47號
    被      告  王佐盉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安定區港口200之3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佐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臺南地院
    96年毒聲字47號裁定觀察勒戒,於民國96年5月9日因無繼續
    施用傾向執行完畢出監,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6號、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60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
    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6年2月12月上午7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
    3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形跡
    可疑為警攔查,並其同意搜索後,當場在其口袋內,扣得其
    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370克、驗餘
    淨重0.0368公克)及其所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再經警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王佐盉之自白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    │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
│    │                      │諱。                  │
├──┼───────────┼───────────┤
│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證明警方自被告扣得上開│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扣案物品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3  │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證明被告確有於上開時、│
│    │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    │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實。                  │
│    │106年3月2日所出具之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                      │
│    │體編號:113767號)各1 │                      │
│    │份                    │                      │
├──┼───────────┼───────────┤
│ 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證明上開扣案物品有檢出│
│    │務中心106年3月2日航藥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之事實。              │
│    │定書1份               │                      │
└──┴───────────┴───────────┘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
    施行,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
    」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
    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
    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
    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
    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
    件被告王佐盉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及前科執行
    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其前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已再犯其他施用毒品之犯行,
    自應逕行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本件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370克、驗餘淨
    重0.0368公克)及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均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鍾向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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