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9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義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725號),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年度審易字第238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彭義達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彭義達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義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8725號
被 告 彭義達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埔
里鎮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街0號B1(一代
網咖)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義達,因彈吉他等細故與一代網咖之店員張又中發生口角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21日8時48分許
,在臺北市○○區○○街0號B1「一代網咖」門前,公然接
續以「媽的,你神經病啊」、「你有病喔?你什麼都要管啊
?幹,看你不爽啦」等貶損人格、名譽之言語辱罵張又中。
二、案經張又中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彭義達於警詢、偵│1.被告固坦承確有對告訴人│
│ │查中之供述之自白 │ 張又中稱「你神經病,現│
│ │ │ 在幾點」、「幹,你什麼│
│ │ │ 都要管,你不爽啊」等語│
│ │ │ ,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 │ │ 辱之犯行,辯稱:「神經│
│ │ │ 病」、「幹」等語都是口│
│ │ │ 頭禪之事實。 │
│ │ │2.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事實│
│ │ │ 。 │
├──┼──────────┼────────────┤
│ 2 │告訴人張又中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3 │證人沈信安於警詢之證│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 4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事實。│
│ │及翻拍照片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
告於密接時、地出言辱罵告訴人張又中,其時空緊接,且係
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一行為之接續數個舉動,請論以接
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曾揚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