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詹木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21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木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2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06年度審訴字第77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木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詹木松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論,被告詹木松於民國99年6 月至100年4月間,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論其所涉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等,既係基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其所開具多張統一發票之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應認定係接續犯。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以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其中,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部分行為,自為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前因㈠違反商業會計法,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後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復因㈡偽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各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後前開㈠、㈡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6年2 月13日入監執行,於96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另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惟因撤回上訴確定,後減刑為1 月15日。與前開㈠、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53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惟因前已執行有期徒刑9 月完畢,是未執行刑尚為有期徒刑1月,於99年1 月20日入監執行,於99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之幅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262號被 告 詹木松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木松委由孟憲瓏(另案通緝中)自民國99年5月27日起至 同年12月9日止,以及自100年5月25日起擔任吉詩特國際有 限公司(自設立登記時起至100年7月21日申請停業時止,其設址行政區依序為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中山區;下稱吉詩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詹木松則自99年12月10日起至 100年5月24日止擔任吉詩特公司登記負責人,且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及統一發票開立之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吉詩特公司自99年5月間起至100年4月間止,對如 附表所示之首華服裝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首華公司)等17家公司並未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自99年6月起至100年4月 止,虛偽開立吉詩特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69紙,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2,593萬1,369元,交付予如附表 所示之17家公司,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16之16家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公司 逃漏營業稅共計129萬5,85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詹木松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為吉詩特公司之實 │ │ │白。 │ 際負責人,並委由孟憲 │ │ │ │ 瓏擔任名義負責人。 │ │ │ │2、被告負責吉詩特公司之 │ │ │ │ 會計及發票事宜。 │ │ │ │3、吉詩特公司與附表所示 │ │ │ │ 公司無生意往來,亦無 │ │ │ │ 實際交易,均為虛開發 │ │ │ │ 票。 │ │ │ │4、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 │ │ │ │ 法及稅捐稽徵法之全部 │ │ │ │ 犯行。 │ ├──┼───────────┼────────────┤ │ 2 │吉詩特公司登記資料 │被告曾任吉詩特公司負責人│ │ │ │之事實。 │ ├──┼───────────┼────────────┤ │ 3 │吉詩特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被告申領吉詩特公司統一發│ │ │證申請書 │票之事實。 │ ├──┼───────────┼────────────┤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吉詩特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 │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吉│票營業人及開立發票予如附│ │ │詩特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表所示編號1至17等公司, │ │ │核清單 │以供上開公司扣抵銷項稅額│ │ │ │,其中附表編號1至16之公 │ │ │ │司業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 │ │ │事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可資參照。核被告詹木松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被告就不同營業人或同一營 業人不同申報時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被告就同一營業人同一申報期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罪。再被告就同一營業人同一申報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罪嫌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時間 ├──┬──────┬─────┼──┬──────┬─────┤ │ │ │ │發票│銷售額(元)│稅額(元)│發票│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張數│ │ │張數│ │ │ ├──┼───────────┼────┼──┼──────┼─────┼──┼──────┼─────┤ │ 1 │首華公司 │99年6至8│ 15│ 7,607,000│ 380,350│ 15│ 7,607,000│ 380,350│ │ │ │月 │ │ │ │ │ │ │ ├──┼───────────┼────┼──┼──────┼─────┼──┼──────┼─────┤ │ 2 │凱媄花藝店 │99年7、8│ 2│ 188,550│ 9,428│ 2│ 188,550│ 9,428│ │ │ │月 │ │ │ │ │ │ │ ├──┼───────────┼────┼──┼──────┼─────┼──┼──────┼─────┤ │ 3 │荷田企業社 │99年7至9│ 4│ 700,000│ 35,000│ 4│ 700,000│ 35,000│ │ │ │月、11月│ │ │ │ │ │ │ ├──┼───────────┼────┼──┼──────┼─────┼──┼──────┼─────┤ │ 4 │豪谷服裝有限公司 │99年8月 │ 2│ 1,221,000│ 61,050│ 2│ 1,221,000│ 61,050│ ├──┼───────────┼────┼──┼──────┼─────┼──┼──────┼─────┤ │ 5 │勝昕實業有限公司 │99年10月│ 3│ 1,094,700│ 54,735│ 3│ 1,094,700│ 54,735│ ├──┼───────────┼────┼──┼──────┼─────┼──┼──────┼─────┤ │ 6 │建鋒事業有限公司 │99年10月│ 1│ 364,500│ 18,225│ 1│ 364,500│ 18,225│ ├──┼───────────┼────┼──┼──────┼─────┼──┼──────┼─────┤ │ 7 │久綠企業有限公司 │99年11、│ 4│ 1,330,000│ 66,500│ 4│ 1,330,000│ 66,500│ │ │ │12月 │ │ │ │ │ │ │ ├──┼───────────┼────┼──┼──────┼─────┼──┼──────┼─────┤ │ 8 │旭電工程有限公司 │100年2月│ 4│ 3,003,050│ 150,153│ 4│ 3,003,050│ 150,153│ ├──┼───────────┼────┼──┼──────┼─────┼──┼──────┼─────┤ │ 9 │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1至│ 6│ 624,100│ 31,205│ 6│ 624,100│ 31,205│ │ │ │4月 │ │ │ │ │ │ │ ├──┼───────────┼────┼──┼──────┼─────┼──┼──────┼─────┤ │ 10 │三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 4│ 1,500,200│ 75,010│ 4│ 1,500,200│ 75,010│ ├──┼───────────┼────┼──┼──────┼─────┼──┼──────┼─────┤ │ 11 │索羅曼斯特創意溝通有限│100年4月│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 │公司 │ │ │ │ │ │ │ │ ├──┼───────────┼────┼──┼──────┼─────┼──┼──────┼─────┤ │ 12 │安博林國際廣告有限公司│100年4月│ 2│ 800,000│ 40,000│ 2│ 800,000│ 40,000│ ├──┼───────────┼────┼──┼──────┼─────┼──┼──────┼─────┤ │ 13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 2│ 680,000│ 34,000│ 2│ 680,000│ 34,000│ ├──┼───────────┼────┼──┼──────┼─────┼──┼──────┼─────┤ │ 14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100年4月│ 1│ 789,000│ 39,450│ 1│ 789,000│ 39,450│ ├──┼───────────┼────┼──┼──────┼─────┼──┼──────┼─────┤ │ 15 │峻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 15│ 4,967,367│ 248,368│ 15│ 4,967,367│ 248,368│ ├──┼───────────┼────┼──┼──────┼─────┼──┼──────┼─────┤ │ 16 │亞洲博思有限公司 │100年4月│ 2│ 952,381│ 47,620│ 2│ 952,381│ 47,620│ ├──┼───────────┼────┼──┼──────┼─────┼──┼──────┼─────┤ │ 17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100年4月│ 1│ 14,283│ 714│ 0│ 0│ 0│ │ │公司 │ │ │ │ │ │ │ │ ├──┼───────────┼────┼──┼──────┼─────┼──┼──────┼─────┤ │合計│ │ │ 69│ 25,931,369│ 1296,570│ 68│ 25,917,086│ 1295,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