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志堅
李仲祐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2706 號),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93
0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
,判決如下:
主文
蔣志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仲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蔣志堅、李仲祐分別於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930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頁反面、第37頁、第38頁反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蔣志堅及李仲祐先後係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為公司法第8 條之公司負責人,而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不實而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性質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153 紙,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供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2 人與德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進和(已歿)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針對其未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時間,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2 人先後多次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2 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2 人違背法令,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及被告蔣志堅自述高工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且不需扶養小孩、經濟來源為榮民補助費、目前住在療養院;被告李仲祐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當派遣工、月收入新臺幣1 萬多元且需扶養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2頁、第39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㈣末查,被告2 人均未從本件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中獲取報酬,業經被告2 人分別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706 號卷㈡第34頁反面、本院卷第39頁),本院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
被 告 蔣志堅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仲祐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志堅、李仲祐均可預見提供自身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
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
不實統一發票(下稱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於民
國102年間與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後於
同年10月間遷址至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德旌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進和(歿於
102年11月18日),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分於同年1月1日及同年2月5日前交
付渠等個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予陳進和,讓陳進和辦理由
蔣志堅、李仲祐分別於同年1月1日至2月4日及同年2月5日至
同年12月31日期間,各自擔任德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
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詎蔣志堅、李仲祐均明知德旌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情形
,竟於同年1月至12月間,以德旌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所
示之虛偽不實之發票153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904
萬2,786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鋼公司)等48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供如附表所示之
營業人持其中149紙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
項稅額,藉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491萬9,763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就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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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蔣志堅於偵訊時之│1.坦承受綽號「阿和」之陳│
│ │供述 │ 姓友人邀約於102年1月1 │
│ │ │ 日至2月4日間擔任德旌公│
│ │ │ 司登記負責人,但從未到│
│ │ │ 德旌公司上班之事實。 │
│ │ │2.坦承101年3月14日之領用│
│ │ │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之│
│ │ │ 負責人親自簽名欄上之「│
│ │ │ 蔣志堅」簽名是其親簽之│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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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李仲祐於偵訊時之│坦承在102年5、6月間受友 │
│ │供述 │人陳進和請託擔任德旌公司│
│ │ │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
├──┼──────────┼────────────┤
│ 3 │101年3月14日之統一發│證明被告蔣志堅於101年3月│
│ │票購票證申請書 │14日以德旌公司負責人名義│
│ │ │在上開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
│ │ │書親自簽名欄簽名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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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證明德旌公司於102年1月至│
│ │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2月間,虛偽開立發票交付│
│ │及案關資料、營業人進│與如附表所附之富鋼公司等│
│ │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 │腦畫面、專案申請調檔│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稅之事實。 │
│ │單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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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被告蔣志堅、李仲祐於102 │
│ │月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 │年1月至12月間任德旌公司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登記負責人期間,開立如附│
│ │附件 │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予如附表│
│ │ │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
│ │ │使用,使該等營業人據以申│
│ │ │報扣抵稅捐,而幫助如附表│
│ │ │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蔣志堅、李仲祐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嫌。又被告蔣志堅、李仲祐與德旌公司實際負責人
陳進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復被
告蔣志堅、李仲祐於上開時間分別登記為德旌公司之負責人
,並於102年1月至12月期間,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
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請依接續犯論以事
實上一罪。再被告蔣志堅、李仲祐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與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
請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囿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月份 │發票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扣抵張數│提出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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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鋼公司 │102年1、2月 │4 │108萬1,430元│5萬4,072元 │4 │5萬4,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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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揚登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2、5、6月│3 │540萬元 │27萬元 │3 │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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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瀚暘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3、4月 │4 │350萬元 │17萬5,000元 │3 │17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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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至4月 │10 │1,211萬元 │60萬5,500元 │10 │60萬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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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 │2 │3萬3,960元 │1,698元 │2 │1,6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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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102年2月 │1 │11萬4,286元 │5,714元 │1 │5,7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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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愷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02年12月 │1 │5萬元 │2,500元 │1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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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北青島社區管理委員│102年6、12月 │2 │8萬1,338元 │4,067元 │2 │4,067元 │
│ │會停車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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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銘元建設有限公司 │102年9、10月 │7 │44萬880元 │2萬2,044元 │7 │2萬2,0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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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102年3、4、6、│15 │331萬7,300元│16萬5,865元 │15 │16萬5,865元 │
│ │ │9、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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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恆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2、5、│13 │321萬7,100元│16萬855元 │13 │16萬855元 │
│ │ │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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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瑾瑜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10月 │10 │62萬9,870元 │3萬1,494元 │10 │3萬1,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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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海旭廣告實業有限公司│102年3月 │1 │138萬元 │6萬9,000元 │1 │6萬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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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 │1 │5萬元 │2,500元 │1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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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義盛工程行 │102年2月 │1 │31萬5,000元 │1萬5,750元 │1 │1萬5,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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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起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02年11月 │2 │2萬5,000元 │1,250元 │1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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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102年2月 │1 │11萬460元 │5,523元 │1 │5,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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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創加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1 │8萬6,764元 │4,338元 │1 │4,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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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震瀚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4、5月 │3 │101萬6,710元│5萬836元 │3 │5萬8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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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禾盛昌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2 │200萬元 │10萬元 │2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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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龍鈺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6月 │1 │55萬元 │2萬7,500元 │0 │0萬元 │
│ │(虛設行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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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 │2 │619萬476元 │30萬9,524元 │2 │30萬9,5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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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先意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8 │981萬7,200元│49萬860元 │8 │49萬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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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杏安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2 │46萬281元 │2萬3,014元 │1 │6,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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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11月 │3 │5萬6,191元 │2,809元 │3 │2,809元 │
├──┼──────────┼───────┼────┼──────┼──────┼────┼──────┤
│26. │羿軒食品有限公司 │102年1月 │1 │42萬元 │2萬1,000元 │1 │2萬1,000元 │
├──┼──────────┼───────┼────┼──────┼──────┼────┼──────┤
│27. │麒毅工程行 │102年5、6月 │2 │68萬元 │3萬4,000元 │2 │3萬4,000元 │
├──┼──────────┼───────┼────┼──────┼──────┼────┼──────┤
│28. │建春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1月、3月 │3 │37萬702元 │1萬8,535元 │3 │1萬8,535元 │
├──┼──────────┼───────┼────┼──────┼──────┼────┼──────┤
│29. │伸鹿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2、4、5月│3 │476萬1,905元│23萬8,095元 │3 │17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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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堡工程企業行 │102年12月 │1 │21萬元 │1萬500元 │1 │1萬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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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億丞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1月 │1 │20萬元 │1萬元 │1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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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1 │3萬1,500元 │1,575元 │1 │1,575元 │
├──┼──────────┼───────┼────┼──────┼──────┼────┼──────┤
│33.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4月 │1 │12萬5,000元 │6,250元 │1 │6,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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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1月 │1 │7,000元 │350元 │1 │350元 │
├──┼──────────┼───────┼────┼──────┼──────┼────┼──────┤
│35. │鼎中空調工程有限公司│102年6月 │1 │2萬2,224元 │1,111元 │1 │1,111元 │
├──┼──────────┼───────┼────┼──────┼──────┼────┼──────┤
│36. │威昌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2月 │1 │1,905元 │95元 │1 │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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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信誼工程行 │102年6月 │1 │40萬元 │2萬元 │1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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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佳盛土木包工業 │102年11月 │3 │208萬1,025元│10萬4,052元 │3 │10萬4,0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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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易山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3至6月 │4 │76萬7,900元 │3萬8,397元 │4 │3萬8,3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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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102年11、12月 │6 │2,935萬3,000│146萬7,650元│6 │146萬7,650元│
│ │公司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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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3至 │8 │360萬4,563元│18萬230元 │8 │18萬230元 │
│ │ │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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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宸楀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3、4月 │2 │238萬元 │11萬9,000元 │2 │11萬9,000元 │
├──┼──────────┼───────┼────┼──────┼──────┼────┼──────┤
│43. │根森企業社 │102年1、2月 │2 │23萬1,000元 │1萬1,550元 │2 │1萬1,550元 │
├──┼──────────┼───────┼────┼──────┼──────┼────┼──────┤
│44. │巨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 │1 │1萬8,550元 │928元 │1 │9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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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兆宏土木包工業 │102年1、2月 │2 │1萬3,000元 │650元 │1 │520元 │
├──┼──────────┼───────┼────┼──────┼──────┼────┼──────┤
│46.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102年1至4月 │8 │157萬8,059元│7萬8,904元 │8 │7萬8,904元 │
├──┼──────────┼───────┼────┼──────┼──────┼────┼──────┤
│47. │基督教新生教團新生教│102年4月 │1 │8萬8,000元 │4,400元 │0 │0元 │
│ │會 │ │ │ │ │ │ │
├──┼──────────┼───────┼────┼──────┼──────┼────┼──────┤
│48. │台北市青島社區管理委│102年6月 │1 │7,048元 │352元 │0 │0元 │
│ │員會 │ │ │ │ │ │ │
├──┼──────────┼───────┼────┼──────┼──────┼────┼──────┤
│49.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 │1 │28萬5,000元 │1萬4,250元 │0 │0元 │
├──┼──────────┼───────┼────┼──────┼──────┼────┼──────┤
│合計│ │ │156 │9,966萬9,827│498萬3,497元│149 │491萬9,763元│
│ │ │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