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日上商行(即邱偉哲) 被 告 李詳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妨害公務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