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自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自字第74號
- 自訴人
- 江添祥
- 被告
- 陶素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自訴被告陶素蘭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網頁頁面1 紙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至自訴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之住所,並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佐,而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已逾5 日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不合法。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