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
- 上訴人
- 江添祥
- 被告
- 陶素蘭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334號,自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自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江添祥上訴意旨略稱:
㈠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然本案均未開庭,判決違法。
㈡其已委任5位律師,但均不敢接其案件。
㈢法庭上,律師是永遠的輸方。
㈣律師向其表示自訴人不必委任律師,但法官強迫其要委任律師。
㈤法官表示其可改提告訴,但提告訴會被檢察官簽結案件。
㈥法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與開庭錄音不符。
㈦縱未委任律師是起訴程式未備,然判決自訴駁回亦是違法。
㈧訴訟之戰場在法庭,其自訴打官司戰場卻在家庭。
㈨被告未出庭及提出答辯狀,法官代替被告打官司,也未宣判即寄送判決書,顯然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一審裁定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一審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尚無不合。其提起上訴指摘第一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依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次查:
㈠本件第一、二審均未開庭,自無上訴意旨㈤、㈥所指情形。
㈡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既不經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宣示。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只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不能認為已經符合首述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