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總繪廣告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燕玲
- 被告
- 王麗卿
- 被告
- 盛康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義盛
- 被告
- 黃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總繪廣告有限公司、王燕玲、王麗卿、盛康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琴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