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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彭康凡羅郁婷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總繪廣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燕玲
被告
王麗卿
被告
盛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義盛
被告
黃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總繪廣告有限公司、王燕玲、王麗卿、盛康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琴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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