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總繪廣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燕玲 被 告 王麗卿 被 告 盛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義盛 被 告 黃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總繪廣告有限公司、王燕玲、王麗卿、盛康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琴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